當事人根據自己案件的事實與理由,有針對性地收集、組織自己的證據后,就是制作和填寫證據目錄了。如果已經有了組織證據思路,證據目錄的制作和填寫本身就不算難,不過在實務中還是有一些值得說的小細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證據目錄需要對證據“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來源”以及“證明對象和內容”進行簡要說明。具體格式的話,實務中沒有統一要求,網上有許多范本格式可以搜索得到,通常就是一張表格,下面按證據目錄常見的各個項逐一提供一些填寫和制作的意見:
序號
從1計起的自然數序號,如果是證據比較多證明內容繁雜的話,有時會對證據進行分組,分組之后的序號,有的喜歡各個組獨立編號,例如“證據1-1,證據1-2……,證據2-1,證據2-2”等,有的則在不同組之間連續編號的,即從1編號到結束。這里建議后者的連續編號,因為法院更喜歡,這樣更容易從整體把握你到底提交了幾份證據,以免在質證或查證過程中有遺漏,也更容易引用查找。
如果是補充提交證據的話,補充證據目錄也同樣建議接續此前的證據序號,連續進行編號。如此前已提交了10份證據,補充證據的證據目錄,就從11開始編起。當然你也可以寫成“補1,補2……”這樣重新編也沒錯,但不算更優,庭審時法官可能會要求你以連續編號的方式來引用你的證據(特別是原證據和補充證據一起提交時)。
證據名稱
按證據的種類概括一個名稱就可以,不用全稱稱呼一個文件或合同,簡潔易懂就可以,例如簡單的“銷售合同”或“誰與誰之間的銷售合同”就可以,但是如果同類證據有多個的時候,就需要用時間或者可以區別的方式進行稱呼,以免混淆,例如“2022年11月19日誰誰誰的郵件”,“2022年11月20日誰與誰的微信聊天記錄”。
證據來源
雖然民事證據若干規定有提及這個,但通常也可以不用寫,因為一般的證據來源都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合同為“當事人提供”,網頁則是“網上打印”, 其他的政府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看落款就知道來源。除非有特別情況,如當事人按常理不太可能拿到的證據,或者證據來源有可疑的,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在庭審的時候才會詢問來源問題,否則一般也不會特別調查證據來源問題。
證明內容
有的寫成“證明對象”或“證明事實”,根據前述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證明對象和內容應該是有區分的,但個人覺得更多的是學術上的意義。一般寫一個“證明內容”就可以了,證明內容是寫明擬證明的事實,以及事實背后的法律要件等,這是證據目錄的核心內容,需要按照自己組織證據的思路來展開寫,寫的時候不用過于細致,點到要點即可,具體可以在庭審的時候再開展。
頁數
就是單個證據有多少頁,這里有個小細節要注意,有的人在證據復印匯總時,有的證據之前是雙面復印的,有的是單面復印。有些人出于方便或省紙,會單雙面混合匯總在一起,這樣容易在編頁碼的時候漏頁,看證據材料的人也容易看漏,所以每個證據最好標明有多少頁,當然,最好不要那樣單雙面混著匯總。
頁碼
頁碼就是按證據目錄中的證據頁連續編碼,最后一個證據頁碼的最終數應該是目錄里所有證據頁數的總和。自己在填寫制作完后可以加一下看,這樣可以檢驗證據在編排、組織的時候有沒有錯漏。如果證據比較多和雜的,強烈建議至少檢查一遍。
備注
備注通常是注明證據是否有原件,所以有的證據目錄“備注”也直接寫成“有無原件”,這個在一些法院提供的證據目錄范本中會出現,因為這是庭審質證環節會審查的內容,但是律師自己編寫的證據目錄,幾乎沒有人會寫這一項。因為,證據目錄通常在庭審之前會提交給法院,法院再把副本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寫明有無原件,豈不是相當于把自己的“底牌”提前曝光了?如果對方知道你關鍵證據沒原件的話,對策會不會變得更“賴”?雖然這個問題,庭審時法官肯定會問,對方早晚會知道,但晚一點知道總歸更好,萬一對方答辯中承認或者自己提交相關證據呢?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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