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婚姻法已經變得更加一體化,婚姻法的價值是以民法精神為指導,民法和民法影響的概念是集中概念的精神,所以婚姻法和民法在基本價值取向上是比較契合和一致的。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是民法傳統理念的主要體現,傳統民法理念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進步和轉變,已經將社會本位的考量加入到了單一的個人本位之中,對權利的制約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承認,民法愈發向社會化方向發展。
從法制史的角度來看,婚姻法的發展與同時代的民法理念的發展相比有些滯后。民法在尊重個人的概念上逐漸改變,婚姻法也開始過度放縱自由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更加側重于家庭價值和子女利益兩方面。
婚姻法在民法總則之外的獨立與自洽
(一)身份法與人格法分離是民法總則得以設立的重要前提
相比較《法國民法典》來看,《德國民法典》有很多創新之處,比如其設立的民法總則,就賦予了法人是主體地位這一概念,根據這一點,婚姻法就要做出相應調整,使得身份法和人格分離,可以實現民法系統和婚姻法的融合。因此,獨立子規則和民法的民法中的婚姻法被證明是彼此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身份法與財產法的相異是婚姻家庭制度自成體系的根本原因
由于民間社會的私人關系,民法可以分為身份法和財產法,婚姻法律制度的整合使得婚姻法成為了綜合性的法學領域。基于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所以身份法和財產法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婚姻法要獨立,或者納入民法典作為先決條件。
(三)民法總則在婚姻法的適用原則
關于民法總則的具體制度是都能夠適用于婚姻法領域,學者們各持己見,其實在邏輯上來看,民法總則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適用于婚姻法的,總則之外設立分則的話,要考慮全面,本著最貼切的規則予以適用的原則。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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