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2月18日《法律講堂(生活版)》講了一個案例:某年大年初二,舅舅嫌外甥劉兵頭發邋遢,叫他去理發,兩人因此發生爭吵。劉兵去理發店理了發之后,便與朋友一起去酒了。第二天,劉兵才知道舅舅當晚酒后騎車,發生了車禍,不幸身亡。
劉兵去吊唁舅舅的時候,被舅媽發現他理了發,認為劉兵明知道當地有“正月理發死舅舅”的習俗,還偏偏去理發,是想故意害死舅舅,兩人因此發生激烈沖突,舅媽表示要去公安局告劉兵故意殺人。
辦完喪事后,舅媽請來一位“大仙”,“大仙”認同舅媽的說法:劉兵明知道當地有“正月理發死舅舅”的習俗,仍然去理發,必定導致舅舅不能釋懷,晚上喝酒醉得更快,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于是,舅媽將劉兵告上法庭,要求劉兵賠償100萬。
法庭審理認為,“正月理發死舅舅”屬于迷信說法,舅舅的死亡與劉兵的理發沒有關系,因此駁回了舅媽的訴訟請求。
《法律講堂》推出這個案例旨在普法,目的是為了告誡人們不要相信封建迷信,其出發點非常明確,無可厚非。但作為一個普法平臺,卻推出這樣一個現實中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案例,這太不應該了,即便是想杜撰一個案例出來說明某個問題,也得合情合理、像模像樣才是。
“正月理發死舅舅”的習俗,大部分地方都有。過年了,人們都會在除夕之前理發,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個習俗,正月里是不可以理發的。既然這個習俗大家都知道,那么案例中的舅舅和劉兵當然會知道,這個做舅舅的怎么可能在正月初二逼著外甥去理發呢?此其一;
其二,“破五”是春節中一個非常重要日子,正月初五這一天稱為“破五”,這一天標志著春節期間的一些禁忌和習俗即將結束,人們的生活將逐漸恢復正常。
“破五”的“破”字意味著打破或突破,象征著破除舊的、不適用的習俗和禁忌,迎接新的一年。在這一天,人們會進行大掃除,清理前幾天積累的垃圾和臟水,俗稱“送窮”。同時,人們也會準備迎接財神,希望新的一年財運亨通。
開店、辦廠、做生意的,大都會選擇在“破五”以后才開張營業。所以,正月初五之前,街面上一遍冷清,除了大型超市、菜市場之外,絕大部分店鋪都不開門,尤其是理發店,因為有“正月理發死舅舅”的說法,破五之前是不可能開門營業的,那么,案例中的劉兵正月初二那天是去哪里理的發?
第三,人命案屬于大案要案,其辦案、檢察、審理都有相當嚴格的流程。首先公安得對案件進行偵辦,得出明確的結論后,報請檢察訴訟,經過檢察院復核無誤之后,才會提起公訴,然后由法院開庭審理。案例中,舅舅的死因非常明確,舅媽曾告到公安未果,原因很簡單,因為公安清楚舅舅的死因,舅媽告外甥“正月理發害死舅舅”純屬無理取鬧,當然不會立案偵查,所以這個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又何來法院開庭審理?即便是自訴案件,法院也是講究證據的,法院怎么可能因為“正月理發死舅舅”的迷信說法而開庭審案?
為普法而編撰案例,這無可厚非,但編撰出來的案例,要符合基本邏輯才行。羅翔教授在“厚大法考”中講的案例,有些人和事也是杜撰出來的(比如萬能的“張三”),但他所杜撰出來的案例都合情合理,邏輯上都說得通,所以,羅翔教授的法學課很受大眾的喜愛。而作為全民普法工具的《法律講堂》,卻拿出這樣一個經不起推敲的案例來講法,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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