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師事務(wù)所張嚴鋒主任辦理史某某走私朝鮮煤炭(11000余噸)一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律師張嚴鋒辦理史某某走私朝鮮煤炭(11433噸)一案。
史某某違反海關(guān)法規(guī),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共同參與在我國海域接駁并運輸朝鮮煤炭11433噸,情節(jié)嚴重。2022年12月17日,史某某與張某簽訂《水路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等,由史某某等人從張某處租賃“盛鑫996“船,張某當場收取定金5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25萬元由史某某現(xiàn)金支付,另由他人轉(zhuǎn)賬25萬元。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12日間,史某某作為押貨人,張某作為船方經(jīng)營人和招聘的相關(guān)船員共同架乘”盛鑫996“船三次在浙江省舟山市附近海域接駁朝鮮煤炭4191噸、3124噸和4118噸,共計11433噸。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接駁的朝鮮煤炭均被運輸至江蘇省張家港市的碼頭銷售給他人,第三次被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在航行過程中,”盛鑫996“船通過關(guān)閉AIS系統(tǒng)、更換船號等行為逃避海事檢查,船上煤炭均無合法手續(xù)。
法院采納張嚴鋒律師意見認定史某某為從犯,對史某某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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