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縣原縣委書記解平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3月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原縣委書記解平受賄案,以被告人解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解平利用其擔任環縣縣委副書記、慶城縣縣長、西峰區區長、合水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推進、款項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114次非法收受58人所送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824.27萬元。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解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解平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來源:新甘肅客戶端
合水縣原縣委書記解平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3月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原縣委書記解平受賄案,以被告人解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解平利用其擔任環縣縣委副書記、慶城縣縣長、西峰區區長、合水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推進、款項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114次非法收受58人所送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824.27萬元。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解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解平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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