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妻子向媒體泣訴:
北京公交集團司機開不合格車撞人并碾壓致死應承擔刑責
剛剛度過的清明節是中國的傳統節日,人們祭祀祖先、緬懷先人。而作為已發生的2023年11月21日北京一名交通肇事致死者的妻子和親屬,卻難掩悲憤之心。此交通肇事案至今已近5個月仍未辦理完畢,一百多個日夜里死者妻子和親屬每日以淚洗面甚至欲輕生追隨死者而去。矛盾的焦點是死者親屬認為北京公交集團司機開不合格車上路撞人并碾壓致死老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時過近5個月公交集團代表的談判中,雙方在對死者的賠償金額認定上差距巨大。日前,死者親屬對肇事司機已向司法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提起刑事控告。
2023年11月21日晚,一剛剛跳完廣場舞的68歲老者于某某,站在北京市海淀區清河橋東公交站牌下的公交道上正欲回家,遭公交車撞擊并碾壓8米而身亡。此事故至今因疑點多多而尚未處理完畢,死者3月25日事過4個多月才被迫火化。這種慘狀該誰負責?何時能依據法規和倫理妥善解決?老人何時能九泉瞑目?親屬何日走出絕望回歸正常生活?……連日來,此案及引發的系列疑問,已引發公眾高度關注與熱議,媒體也對此予以了披露。
死者妻子聲淚俱下的泣訴了事發經過,提出了諸多不解:
一、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解。
交通肇事將近3個月后,2024年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終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和被撞并碾壓的死者承擔同等責任。此后,集團提出根據事故同責認定書,協商給予幾十萬元的賠償。對此偏低的賠償額,作為死者家屬難以認可。
死者家屬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同責認定書,只是對司機行人的行為過錯做出的認定,并未考慮該撞人公交車經檢驗為不合格車,不具有上路行駛的安全性能要求。北京公交集團讓不合格車上路是導致行人致死的主因,集團應承擔賠償責任。
死者家屬萬思不解:公交司機金偉事發時,駕駛的是不合格車輛。人命關天,不合格車輛怎能上路?公交集團對不合格車輛上路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制動系統不合格的責任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生產者責任、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以及車主或駕駛員的責任等。
死者家屬不服交管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請求重新認定,要求肇事司機承擔刑責。
死者家屬對此認定書不服,死者女兒于2024年2月18日向海淀交通支隊遞交了《復核申請書》,請求重新認定,要求肇事司機金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復合申請書》陳述了事實和理由,大意為:
復核請求
1、請求撤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第1108031202300001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死者無責任或次要責任,肇事司機金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
復核理由
2023年11月21日20時53分許,在北京市海淀區G6輔路清河橋東側,金偉駕駛大型鉸接客車在公交專用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時,大型鉸接客車右前部與行人身體接觸造成死者受傷,車輛損壞。行人經治療搶救于2023年11月22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第1108031202300001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理由如下:
1、事發時間:
晚上20時53分,且事發地點為五環外,早已過了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車道的專有屬性已經明顯降低。
2、《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錯誤。
駕駛人金偉有多個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1)金偉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通過當事人金偉筆錄和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可以證明金偉作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發生在20時53分許,事故現場無路燈照明。經鑒定,金偉駕駛的大型鉸接客車行駛速度高于27km/h,低于33km/h,可見夜間行駛在無路燈照明的道路上,駕駛人金偉未按照規定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在事故現場南側有一條東西走向的人行橫道,駕駛人金偉通過人行橫道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金偉作為長期駕駛該路線的公交車駕駛員,更應該熟知路線地形,更應該盡到安全駕駛注意義務,遇有行人斑馬線,司機應當減速慢行。但是金偉并未有此操作。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2條、44條、47條規定,夜間行駛應當減速慢行,遵守行人優先的原則。
駕駛人金偉駕駛機動車未避讓行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沒有列明。遺漏駕駛人金偉的違法行為,也是導致事故責任認定錯誤的重要原因。
2)駕駛人金偉兩份筆錄前后不一致。
駕駛人金偉在第一份筆錄中承認看到前面十米處有人,說明駕駛人金偉明確看到路上有行人,但是沒有鳴笛提醒,也未主動采取避讓措施,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
在發生碰撞后,駕駛人金偉未采取制動措施,導致行人被碾壓拖行,是造成行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公交車司機的駕駛證為“A本”,可想而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程度遠高于“C本”,而且公交集團還會定期進行安全培訓。駕駛人金偉撞上行人后,沒有減速的動作反而在不斷加速,也沒有踩剎車的痕跡,持續碾壓導致死者腹部閉合性損傷,多處骨折。正常人開車在路口都有減速慢行的意識,在公交站附近是人比較多的地方而且有的人為了趕車有可能會發生很多突發的情況,作為公交車司機是最了解和經常看到這種情況的。司機應該有的職業素養、安全意識反而沒有做到,應依法追究金偉刑事責任。
根據金偉車上安全員的筆錄證明,安全員在事故發生地點前20米處即看見了行人,而金偉的第二份筆錄中辯解沒有看到,顯然是有刑事故意。
3)金偉放任危險行為的發生,也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情形。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緊急措施。具體到在本案中,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并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采取避險措施;三是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而在本案中,前述緊急避險的法定條件并不存在。金偉駕駛公交車采取制動措施并不必然導致車內乘客的死亡,何況在經過斑馬線時,金偉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采取減速慢行的方式予以通過。事實上是金偉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沒有盡到公交車司機高于普通司機的安全駕駛義務。放任危險行為發生,放任行人被撞死亡的后果發生,具有主觀刑事故意。
遺漏駕駛人金偉的違法行為,也是導致事故責任認定錯誤的重要原因。
3、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不公正。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第1108031202300001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偉駕駛的大型鉸接客車“右前部”與于龍孝身體接觸,由此可見,事故發生時行人雖然違反了行人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停留的規定,但是一直保持在道路右側行走,行人是一位年近七十歲原籍內蒙古的老人,對北京的道路情況不是特別清楚,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事故現場為開放式的公交車專用道,公交車駕駛人金偉的責任應當大于行人的責任。而且駕駛人金偉有多個違法行為,且均為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因駕駛人金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且未按規定避讓行人,撞擊并碾壓行人(辦案民警拍照的死者衣服,后背是碾壓的車輪印),未確保安全駕駛等多種違法行為,才導致的本次事故發生,駕駛人金偉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偉為同等責任,行人為同等責任”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任劃分不公正。
2、死者家屬對肇事司機進出站違規超速行駛,也是造成發生事故主因沒有認定不解。
駕駛人金偉進出事發公交車站時超速駕駛,且未采取制動措施。駕駛人金偉駕駛車輛出站時的速度,是31公里每小時,車速檢測報告是30公里每小時。申請人咨詢北京市公交集團,答復其規定:公交車進出站的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每小時。被申請人嚴重超速駕駛。
故此,應認定被申請人金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對被申請人肇事司機金偉沒第一時間撥打120救人不解。
案卷里,金偉第一時間撥打的是122,之后再打120,耽誤了搶救時間,漠視生命。
四、對公交集團某部門領導帶頭十幾個醉鬼在死亡當天尋釁滋事死者家屬沒有處置不解。
2023年11月22日3時19分,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二樓重癥醫學科家屬等候區,突然沖進來十幾個男的,以公交車集團公司領導路建勛帶頭,喝的醉醺醺的,面目猙獰,肆意挑釁,在申請人失去親人的時候,騷擾,嚇得直抖。他們的圍堵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思考,還動手推搡死者女兒身邊坐著的朋友。正好醫生喊申請人去簽字,申請人就趕緊進去了里面的房間,看他們也要進來,申請人就把門反鎖上。他們要強行開門,踢門,在外面喊叫,如同黑社會般影響極壞。外面一片嘈雜,醫生讓申請人趕緊報警,當時撥打了110報警。申請人的父親才宣告死亡,還沒有出手術室,就被公交集團威脅攻擊。因為他們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安定和北京文明城市的形象。
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金偉未能盡到安全駕駛義務,駕駛不合格車輛上路行駛,進出事發公交車站時超速駕駛,且未采取制動措施,導致行人被撞擊并碾壓,肋骨骨折刺穿大動脈死亡。被申請人的一系列行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公交集團領導帶頭十幾個人圍攻威脅死者家屬,態度惡劣,草菅人命,對死者家屬造成了無以復加的二次傷害,天理何在?
綜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第1108031202300001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正,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公交司機金偉事發時,駕駛的是不合格車輛。人命關天,不合格車輛怎能上路?公交集團對不合格車輛上路應承擔相關責任。制動系統不合格的責任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生產者責任、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以及車主或駕駛員的責任等。因此,公交集團對不合格車輛上路應承擔相關責任。
如上所述,死者當晚在醫院搶救時,北京公交集團一伙醉漢到醫院鬧事,威脅恐嚇死者家屬。公交集團這樣的國企能有這樣的員工產生這樣的行為嗎?一伙醉漢給本已悲痛不已的死者家屬,造成了二次傷害,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三、死者親屬對當晚受到二次傷害報警公安為啥沒有處置不解。
死者親屬泣訴:遺憾的是,她當時以遭受尋釁滋事為由報警后,警察來了,沒有讓報案人陳述,未給死者親屬和醉漢做筆錄。這究竟啥意思?第2天,死者親屬為此事未與處理向有關部門繼續報警投訴后,警方人員并未認為這是尋釁滋事,還修改了報案事由,說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報案事由為公交集團人員在醫院滋事,而公安部門卻以交通事故賠償為由不予立案。死者家屬受到二次傷害,公安機關為啥不與處置?
4、死者家屬擬對肇事司機提起刑事訴訟。
4月中旬,死者家屬向司法機關對嫌疑人金偉提起了刑事控告,全文如下:
控 告 書
控告人于某某,女,1989年12月2日,系被害人之女。
犯罪嫌疑人金偉,男,1971年01月12日出生。
控告請求
1、請求對金偉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并對金偉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
2023年11月21日20時53分,在北京市海淀區G6輔路清河橋東側,犯罪嫌疑人金偉駕駛大型鉸接車在公交專用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時,大型鉸接客車右前部與行人于某身體接觸,造成于某受傷,車輛損壞,于某經治療搶救于2023年11月22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第110803120230000170號認定金偉為同等責任,于某為同等責任。雖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金偉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為:犯罪嫌疑人金龍在10米遠的距離就看到被害人于某站立在公交專用車道內等車,不積極踩剎車,放任大型鉸接客車右前部撞上行人于龍孝,造成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危害結果發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認定該事實的證據有金偉3次供述筆錄、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為證。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金偉涉嫌故意傷害罪,敬請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附:1.刑事控告
2.證據清單及證據
權威司法人士認為,死者家屬反映的問題,值得有關方面高度重視,予以認真核查法辦。在依法治國的當下,朗朗乾坤,沒有法外之地。特別是舉世矚目、萬眾關注的全國兩會閉幕不久,“民生無小事”是兩會的熱門話題。此案發生在首善之區,一旦死者家屬反映問題基本屬實,更是法所不容,一定要給公眾一個滿意的交待。
正義可能遲到,但不會缺席,死者家屬的訴求,早晚會有依據法規的公正處理。但愿死者九泉瞑目,但愿死者家屬不再繼續受到無端的傷害。
此事已引發公眾的廣泛關注。何去何從?公眾拭目以待,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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