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翁某、朱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6年2月生育女兒翁甲。2009年10月9日,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翁甲隨父親朱某共同生活。翁甲隨朱某生活期間,朱某因為教育問題經常采取毆打、言語侮辱等手段虐待翁甲,對其生活、學習造成較大困擾,導致翁甲數次離家出走。翁某知情后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翁甲隨其共同生活。審理中,翁甲隨翁某共同生活,翁甲先表示愿意隨母親翁某共同生活,后又表示愿意同父親朱某共同生活。法院認為,翁甲隨何人共同生活的意愿雖存在反復,但朱某毆打翁甲已構成家庭暴力。子女的意愿對是否變更撫養關系有重要影響,但也要考量現撫養一方是否存在不適宜撫養的情形,并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綜合判斷,故支持了原告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亦對變更撫養、優先撫養條件等作出規定。法院確定未成年人直接撫養權的歸屬時,應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依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綜合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主觀因素以及父母的撫養能力、品行等客觀因素確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歸屬,確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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