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很多當事人在案件中碰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總是諱莫如深,明知案件存在問題,于是寄期望于通過找所謂“最厲害”的律師來幫自己打贏官司。而現實的情況是,“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有證據支持的法律事實是贏得訴訟的關鍵。當然,不同的律師水平有區別,好的訴訟思路、策略、經驗和技巧對案件也是有幫助的,但最厲害的律師也不可能去改變事實來幫助當事人贏得訴訟。
我記得這個案件我接手的時候,市場部同事已經與當事人簽好了聘請律師合同和委托手續,市場部同事把案件轉交給我時候跟我大概溝通了案件相關情況。客戶慕名來我所咨詢,跟我所簽合同的唯一要求就是要我所指定所里最厲害的動遷律師代理,案情也比較簡單,系爭房屋是父母留下的公房,客戶是退休知青,戶口登記在系爭房屋內,但從未居住,自己單位也沒給過自己福利分房,系爭房屋還有其弟弟一家的戶口,其當年同意把承租人變更為其弟弟,現弟弟一分錢不分給自己,要求主張自己的一個份額。
我內心初步評估了一下,知青退休按政策戶籍遷入法律上不要求居住,他處也無福利分房,問題不大,于是同意接手辦理該起案件。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我們首先對該戶戶籍情況進行了摘抄和核查,發現客戶雖然系知青,但末次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并非從外地回滬,而是從上海另外一處地方遷入系爭房屋。這個事實有點出乎我們之前的判斷,于是我們緊急約客戶過來當面了解情況。客戶解釋,自己肯定是知青,當年由于單位調動戶籍跟隨回到上海單位的集體宿舍,后來單位倒閉了,戶籍只能回到原籍即系爭房屋內。由于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但畢竟末次戶籍遷入非從外地退休回滬,有爭議,因此存在很大的訴訟風險,我們跟客戶釋明風險后,客戶仍表示堅持訴訟。
庭審繼續推進,顯然對方律師死死咬住我方戶籍遷入的瑕疵不放,我方也多次跟主審法官溝通,從政策規定、當時的具體情況、甚至公平原則、類似案例等各方面各角度去說服法官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審法官也多次做對方工作,希望對方能給我方一個人頭費的動遷款份額。但后來主審法官反饋說,對方認為我方在配偶某某地址的房屋拆遷中享受過安置利益,所以堅決不同意讓步。當時,我堅定地反駁稱,“不可能,這不是事實,請對方提供證據!”然而,沒過幾天,我收到法院電子送達的證據材料,是一份時間比較久遠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我方當事人確實在其配偶的房屋拆遷中,通過引進安置的方式獲得過補償。看到這份證據,我們感到無比意外。后來約見了當事人,其也承認了該節事實,只是認為時間比較久遠且自己是引進安置的,以為對方查不出來,所以沒有跟我們提這個事情。
事到如今,事實和證據擺在面前,我們幾乎不存在勝訴的希望,而對方由于已經把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查到,也不同意任何讓步。最終,為減少訴訟成本,當事人也接受了我們的建議,同意撤訴。當然,在友好協商的情況下,我們也基于特殊情況退回了部份律師費用。
因此,奉勸需要委托律師的當事人,千萬不要向你的律師隱瞞事實,否則雙方都將是白忙一場,浪費時間和資源。(系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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