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聞某與沈某于2014年5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沈甲(患有自閉癥)。2019年,聞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二人分居,沈甲主要由沈某照顧。2020年12月10日,聞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判令沈甲由沈某撫養,其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沈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其目前不具備撫養條件,沈甲由聞某撫養更為有利,其愿意支付撫養費,并要求探視沈甲。在法院向二人釋明了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后,二人同意輪流撫養沈甲。2021年4月20日,聞某再次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由沈某撫養沈甲,并表示其愿意支付撫養費。
【裁判要旨】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糾紛,不僅關乎對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認定,同時也涉及對子女、財產等一系列問題的處理。特別是在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時,應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離婚后,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本案中,沈甲患有自閉癥,較其他健康的未成年人而言,沈甲的學習、生活,特別是在心理上需要父母更多的陪伴與呵護。聞某和沈某多次強調自身的客觀困難,推卸無論是人倫情感上的,還是法定義務上的應由二人承擔的責任,拒絕在離婚后撫養沈甲,該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出于保障沈甲合法權利的考慮,法院對聞某提出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
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放在首位,在夫妻雙方拒絕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可判決不準離婚。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首先,離婚案件是涉及身份關系、撫養義務等因素的復合之訴。基于婚姻關系社會化色彩的特征,婚姻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享受權利或實現自由不能以犧牲社會或者家庭的整體利益為代價。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時不能片面地考慮婚姻當事人個人情感,而應衡平個人、家庭與社會的整體法益,對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作出整體考量。其次,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源于自然血親,這種關系非在法定條件下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本案中,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然這一情形并不能免除雙方對其子女的撫養義務,雙方均拒絕在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已經違法,必須在該違法情形得到糾正后方可準予雙方離婚。最后,是否準予離婚應充分考慮公序良俗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的保障。審理離婚案件,應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利。本案中,涉及身有疾患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因此法院在審理時把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作為本案離婚裁判的必要考量因素,認為在未成年子女今后健康成長未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不宜簡單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準予雙方離婚。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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