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陳某(男)與趙某(女)結婚前,陳某父母出全款為兩人購置一套婚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兩人結婚5年后離婚,該房產時價為200萬元,陳某認為該房產系其父母出全款購買,與趙某沒有關系。趙某則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房產應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歸陳某所有,同時陳某須支付趙某房屋分割價款78萬元。
法條鏈接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律師講法典
在我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婚房的情況比較常見。在司法實踐中,如父母出資購置的婚房僅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需考慮出資情況、婚姻持續時間等因素。本案中,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應平均分割,但法院考慮到陳某父母系全款購房,且陳某、趙某婚姻只持續了5年,據此判令陳某給付趙某78萬元房屋分割價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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