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賢。公交車司機李師傅在上班途中看到一名老人上了車卻不買票,乘務員問話她也一聲不吭,李師傅看她的模樣認為也許就是一名遇到困難的老人吧,于是也就打算免費讓她搭載一程。
途中李師傅有問過老人要在哪個站下車,老人依然不作聲,李師傅認為老人也許是去醫院的吧,也就準備到醫院了提醒一下老人下車,但就在下一站的時候卻看到車上另外一名女子扶著老人下了車。
也就是這一段再普通不過的相遇,卻讓李師傅及他所在的公司惹上一官司!
李師傅怎么也沒想到老人下車后竟然在9公里外溺水身亡,老人的家屬找上了李師傅及其公司,要求對老人的死負責。
理由很簡單:你做好事哪有做一半的?你為什么不好人做到底,把老人送到終點?
(案件來源: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案件詳情
公交車司機李師傅兢兢業業工作了二十年,這條公交路線也走過了風風雨雨二十年,也發生了很多讓李師傅記憶猶新的故事,形形色色的乘客都遇到過,但這些對于李師傅來說都習以為常了,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見慣不怪了。
在這二十年來,李師傅也幫助過很多有困難的乘客,沒有錢乘車的客人他都會慷慨解囊,或者直接免費讓他們搭一程,畢竟出門在外,誰也有可能會遇到麻煩的時候,車費也不多,并不傷大雅,但是對于乘客來說,卻是最大的善意。
李師傅怎么也不會想到,自己竟然會因為做好事惹上官司的!
這天李師傅的公交車又來到了一處小區外的站點,這時一位老奶奶上了車,她與其他乘客有所不同,她神情茫然,目光呆滯,但也并沒有引起李師傅的特別注意,要知道現在誰沒有點破事招惹煩惱,表現得情緒低落也是常事,李師傅根本沒有往深處想,但是老奶奶顯得精神有點異常倒是看出來了。
李師傅和售票員提醒老奶奶買票,發現老奶奶一直目光呆滯,也不說話,因為車上還有其他乘客,李師傅和售票員看對方年事已高,也只好作罷,就當是做好事,讓老奶奶免費搭乘一趟也可,說不定老奶奶真有什么困難之處呢。
這一路李師傅也特別注意了一下老奶奶,乘務員還問了幾次她要在哪個站下車,但是老奶奶不是默不作聲,就是話都說不清楚,神情有點古怪,想必精神方面有點異樣,但是因為車上還人照顧那么多乘客,李師傅他們也沒有往深處細想,估摸著這把歲數的人會不會是想到醫院,于是在醫院站時李師傅還特意提醒了一下老奶奶,但是老奶奶還是沒下車。
直到再過了幾個站,李師傅看到了一個女子扶著老人下了車,本來這也就是李師傅常遇到的一個小插曲而已,正常情況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這一回李師傅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與公司都攤上了大事。
沒過兩天,李師傅就被那天坐車的老奶奶的家屬突然堵在了公司門口,口口聲聲要李師傅為老奶奶的死負責!場面混亂李師傅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好不容易才搞清楚事表的大概。
原來那天上車的老奶奶下車后再也沒有回家走失了,其家屬報警后經警方排查最終確診老奶奶是當天上了李師傅開的公交車后在某個站點下了車,警方隨即沿路尋找,最終發現老奶奶在離下車點的九公里處,但是結果很痛心,老奶奶也不知道怎么的掉到水塘里溺亡了。
李師傅聽說老奶奶竟然意外溺水死亡了,心里也不是滋味,但是老奶奶的家屬卻把責任推到他的身上,那李師傅是無法接受的,因為老奶奶發生意外是下車之后,并不是在搭乘他那班公交車的途中發生,老奶奶發生意外與他怎么扯得上關系呢?這實在不合理了。
隨后李師傅當著警方的面把那天遇到老奶奶的事情說了一遍,并且強調那天看到老奶奶也沒有買票,想必是有什么困難,因此就免費給老奶奶搭乘,也當是做做好事,至于老奶奶下車后的事情,他是管不了的。
但是在老奶奶的家屬眼里,李師傅所說的無非就是在推卸責任,他們強調,要不是老奶奶乘坐李師傅的公交車,就不會發生后面的事情,因此老奶奶的死與李師傅他們有必然的聯系。
這讓李師傅及其公司都很無奈,坐公交車是群眾的權利,他們怎么能阻止正常搭乘公交車的乘客呢?
老奶奶的兒子更是語出驚人:“有你們這樣做好事的嗎?你為什么不好事做到底?你總得要負責她到目的地吧?你清楚她的目的地是哪里嗎?說不清楚你就叫隨意甩客,哪有你這樣做好事做一半的道理的?”
也不管這道理行不行得通,總之,老奶奶是坐了車之后,到了自己都不知道的地方下的車,李師傅也不管不顧了,也不過問到底是不是老奶奶要到的站點,那出了問題肯定得找李師傅他們了,所以老奶奶的死李師傅他們是要負一定責任的。
于是老奶奶家屬提出了要求李師傅他們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5萬元。
對于這個要求,李師傅及其所在的公司肯定是不答應的,于是老奶奶家屬一怒之下,就把李師傅及其公交車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同老奶奶的女兒也憤憤不平地說道:“我媽像不像一個傻子,你看不出來嗎?”
她的意思是李師傅在老奶奶上車時就應當知道她的精神狀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老奶奶的人身安全,但是李師傅竟然連老奶奶是個傻子都看不出來,很顯然李師傅是處在過錯的!
同時她表示,她的老母親每天都會坐在公交車站臺上面的,又不是第一次,李師傅就不應該讓她上車。
她的意思是,老奶奶精神不正常,行動都是要人看護的,根本不能單獨一個人坐車,那既然坐上了李師傅的車,你就得負責她的安全。
老奶奶家屬的一番言論讓李師傅及當時的售票員再也忍不下去了,兩人在法庭上反駁,公交車上不僅僅是只有老奶奶一個人的,還有其他乘客,公交車也要按時發車準時到達,在這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允許司機及售票員能面面俱到顧及所有人的個人細節問題,更不可能對每個乘客的身體狀態,精神問題有深入的了解,這完全就是不合情理的。
一個大活人又沒有過激的行為,僅僅是表現為不說話,這作為一個陌生人,也不是專業人士,誰又能看一眼就能發現你的母親是有精神問題的呢?這也太強人所難了吧?!
法律分析
那么從法律層面來分析,此案件應當如何評價呢?老人的死司機及公交車公司到底有沒有責任呢?這就要看兩方面:
第一,在老人死亡這件事情中,司機有沒有存在過錯,并其過錯行為與老人的死有沒有因果關系。
《民法典》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按本規定,司機及乘務員應當實施了其一行為,并在實施此行為時能意識到很可能會造成老人發生意外,并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放任的態度造成過失,最終導致老人死亡的事故發生。
換言之,老人的死與司機,乘務員的某一行為是有因果關系的。
第二,公交車作為經營場所,其所在職人員也就是乘務員及司機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交車也屬于本規定的“經營場所”,因為所本規定所調整,公交車作為經營場所,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保障乘客的財產生命安全。
因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導致乘客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公交車所屬的經營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必須是在“合理范圍”之內,如不可控的,并非管理者能在主觀上所能預料的因素導致的損害,因不在其保障義務之內。
換言之,經營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
本案事實:本案中,司機與乘務員均按規定接待每一位乘客,并沒有行為上的不妥之處,按常理而言,老人從上車到下車,并沒有言語,行為上的異于常人的舉動,不是自己的親屬根本不可能知道她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司機專心開車,乘務員也盡職盡責服務每一位乘客,并沒有做出危及乘客安全的行為。
另外,老人下車后,自行離開并自行走到案發地溺亡,這完全就不在公交車經營場所所控制范圍之內,完全是不可控的事情,老人的死亡與公交車的運營不存在任何的關聯,如果說不坐這趟車,老人就不會走到有水的地方溺亡,那就有點強詞奪理了。
最終,法院判決,老人的死亡與公交車司機及其所在的運輸公司,不存在因果關系,無需賠償。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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