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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段某某駕駛牌號為魯AXXXXX的小型汽車,于2023年9月29日9:00左右駛入某某停車中心經營的停車場,臨時停車約10分鐘,并通過掃碼向某某停車中心支付停車費4元;段某某主張其屬于臨時停車,某某停車中心不按照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公安局、濟南市市場監管局2023年8月9日聯合發布濟發改成本[2023]230號《關于優化我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的通知》規定施行30分鐘內免費停車政策,向其私自收取4元停車費違反規定,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某停車中心退還其停車費4元并賠償其誤工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經濟損失1376元。某某停車中心對段某某的該主張不予認可,認為其經營停車場按相關部門要求對收費標準進行公示,明碼標價,其已按該通知要求設置5分鐘的免費停車時間,段某某停車超過5分鐘應當支付停車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某停車中心在案涉停車場顯著位置設置了停車收費公示牌,停車公示牌載明:某某停車場收費類型:市揚調節價;收費標準:小、大型汽車全天24小時實行4元/小時(前5分鐘免費停車,超過后計時收費),收費依據:《濟南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號》。段某某認為公示牌顯示的收費標準為濟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號,該收費標準已超過10年,與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公安局、濟南市市場監管局2023年8月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優化我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的通知》相沖突。雙方為該不該收取這4元停車費爭執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段某某與某某停車中心因停車服務發生的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訴訟主體適格,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某某停車中心經營的案涉停車場屬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不施行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收費,其施行按市場調節價收費,某某停車中心按《濟南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號)規定在案涉停車場的顯著位置設置收費公示牌,公示了收費類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其經營案涉停車場并收取停車費符合該辦法的規定。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公安局、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優化我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寫字樓、商場配套停車場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其經營單位應根據停車供需關系,合理制定停車收費標準,鼓勵設置免費停車時間及其他優惠措施,減輕市民停車負擔。某某停車中心經營案涉停車場施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其設置5分鐘免費停車時間,符合上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在某某停車場停車10分鐘,超過5分鐘免費停車時間,應當向某某停車中心支付停車費4元,某某停車中心收取段某某停車費4元并無不當;段某某要求某某停車中心退還停車費4元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376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其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
開車十分鐘,停車半小時,停車難問題一直是困擾民生的大問題,停路邊吧,一張紅色罰單一百元進去了,而且亂停車也會導致交通擁堵,同樣廣受詬病。所以各地政府采取各種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新的停車設施,提高現有停車資源利用效率??紤]到投資興建和管理維護停車場本身是需要大量成本的,濟南政府文件就規定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寫字樓、商場配套停車場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其經營單位應根據停車供需關系,合理制定停車收費標準,鼓勵設置免費停車時間及其他優惠措施,減輕市民停車負擔。因此,不同區域的停車場會根據客流量和商場的要求調整自己的收費標準和免費停車時長,這是停車場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某某停車場屬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根據上述規定,其可按市場調節價進行收費。某某停車中心設置5分鐘免費停車時間,并未違反上述通知的要求,而且其在顯著位置設置了停車收費公示牌。故段某某要求某某停車中心退還停車費4元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376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國家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同時也要保護停車場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興建停車場,為廣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停車區域,進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停車。
來源:歷城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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