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公布的一起普法案例,在網上引發了熱議。
有人形容,這很有可能是繼南京彭宇案之后,又一起對社會風氣影響巨大的案件。
網友們都說,彭宇案主審法官用一句“不是你撞的為什么要扶”,讓整個社會價值觀倒退了不止二十年。
確實,不管彭宇案最后的真相如何,由此而導致人們在面對此類事件時所表現出來的“冷漠”,確實深刻的改變了社會。
當助人需要被反復衡量,當愛心一次次遭到褻瀆,我們真的想問“為什么”?
那么,發生在青島的這起案件,又如何能夠與它相提并論呢?
青島李滄區,一年近六旬的大媽與另一路人一前一后在人行道上行走時發生碰撞,由于兩人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雙方對簿公堂。
據監控顯示,當時大媽一邊走路一邊打電話,在前方并沒有任何突發情況下,大媽突然轉身往回走,后面的路人來不得躲閃,二人相撞后大媽當場倒地。
后經傷情鑒定,大媽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雙方也進行了協商,大媽覺得自己骨折是被路人撞的,對方理應負責賠償;而路人也覺得冤枉,如果大媽不突然轉身,也不會受傷,大媽的責任更大。
大媽眼看協商不成,一氣之下把對方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路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8845.16元。
法官審理后認為,當事雙方都有責任。
大媽雖然受傷,但其突然轉身導致碰撞,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通報里提到:經多次電話及當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乙賠償甲70000元,雙方對該結果都表示滿意,案件圓滿化解。
從18萬多降到7萬,看上去路人好像“占”了大便宜,然而網友們可不這么看,對于法院的判決質疑的聲音可不少。
有人說,這起案件真的是“圓滿解決”了嗎,法院有沒有考慮過,這樣的“圓滿”會給社會傳遞一個怎樣的信號?
更有甚者,有人把“走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彭宇案里“不是你撞的為什么要扶”,說成是一樣的荒謬。
我們都知道,開車要保持安全距離是交通法里的明文規定,但走路也有安全距離這種事,很多人估計是一臉懵圈。
而實際上,在當前的法律條文中,似乎也找不到相關的規定,這個安全距離到底是多少?
是相隔1米、5米還是10米?
法官判決的依據,很有可能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對于車輛的要求。
那么問題來了,對車輛的要求能被隨意套用在行人身上嗎?
況且,如果是兩輛車在同一車道同向行駛,前車突然掉頭逆行導致碰撞,那也應該是前車全責。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五一去爬泰山,整個山道上都是人擠人,如果有人受傷都怪后面的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那可就熱鬧了。
我們常說要“有法可依”,那這個“法”必須是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才行,而不能只是簡單的“參考”或者“依照”了事。
這起案件,如果只是作為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影響或者并不大。
然而,法院要作為典型案例來向公眾普法,那問題可就大了,這樣的結論,如何讓公眾信服?
試想一下,如果是你正常在大馬路上走著,前面的行人突然轉身與你撞上,他受傷要你賠7萬,你會覺得合理嗎?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次要責任。
可是,一個根本找不到任何法律條文支撐的依據,能用到現實案件里去嗎,這未免有點看輕法律的嚴肅性了吧。
法律的尊嚴在于“誰對誰有理”,既不是誰年齡大誰有理,也絕非“誰受傷誰有理”。
以前的彭宇案,還只是讓人們在老人摔倒的時候不敢去扶,這起案件這么判,難道是想讓人們平時走路都要離老人們遠遠的?
不然的話,安全距離沒有掌握好,誰都怕自己成為下一個倒霉蛋。
試想一下,那么多人流量大的超市(比如胖東來)、節假日的旅游景區,演唱會現場、酒吧迪廳……在這些人群密集的地方,要怎么保持“安全距離”?
我更想知道的是,如果此案雙方沒有“圓滿”調解成功,法院到底會怎么去判?
來源:錢江視頻【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男子獲賠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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