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軍人”與“退役軍人”的法律概念。
2021年1月施行的《退役軍人保障法》第2條明確,“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2021年8月施行的《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2條明確,“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
可見,從廣義上來說,軍人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而從嚴格的法律概念上來說,退役軍人與軍人也有明確的法律區分。
之所以有“退役軍人是軍人嗎?”這樣的爭論或者疑問,主要源于當前的社會生活中關于軍人與退役軍人權益的區分。有的認為退役軍人既然已經退役就不屬于軍人了,不應當再享受某些優先、優待;有的認為,退役軍人曾經也是軍人身份,為國家的國防事業做出了貢獻,更有很多是因為傷病原因不得不退出現役,理應受到應該有的優待,等等。不同的觀點爭執不下,在實際操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比如,有的退役軍人憑借“優待證”乘坐公交車,在有些城市遭拒甚至“白眼”,引發了公眾討論。
實際上,關于退役軍人的權益保障,國家層面在頂層設計上已經有充分的考量,《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制定與施行,就是從法律層面將“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法治化。
該法第1條明確,“為了……,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5條明確,“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掛鉤。”
關于乘坐公交車的問題,有也相關表述,第53條明確,“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優待,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當前,很多省市均制定了關于退役軍人乘坐公交車的優待措施,如:江西上饒,湖北大冶,四川德陽、廣元、成都,湖南湘潭、株州、郴州等14個州市,福建福州、廈門,廣西梧州,安徽蚌埠、馬鞍山、亳州、界首,新疆克拉瑪依、巴州、吐魯番、塔城,浙江省全域,湖北黃石、鄂州、十堰、咸寧、天門、潛江,貴州貴陽,青海大通,山西大同,內蒙古呼和浩特……
另外,退役軍人持優待證可以免費乘坐地鐵的城市有:江蘇南京市、南通市、蘇州市、徐州市、常州市、無錫市、淮安市、昆山市,山東濟南市、青島市,廣西南寧市,湖南長沙市,新疆烏魯木齊市,福建福州市,安徽合肥市,江西南昌市,廣東廣州市、佛山市、東莞市、深圳市、惠州市、珠海市、中山市等,貴州貴陽市,四川成都市、陜西西安市、重慶市……
相信在有法律支撐的前提下,會有越來越多的城市完善退役軍人公共交通的相關優待。
當然,對于未開通優待措施的城市,作為退役軍人而言,應當遵守當地的規定,不能強制要求優待措施,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對于公眾而言,理應尊重退役軍人的身份,這也是《退役軍人保障法》制定的初衷,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最終目的是“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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