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鐘大爺家里的蘋果被偷,小偷卻被自己家的狗追趕掉河里淹死了,這不是自作孽不可活的結果嗎?
但是死者的家屬卻把劉老漢告上法庭要求劉老漢賠償85萬元,理由是:只是喝醉酒了,又不是故意的,就偷幾個蘋果,至于要放狗咬,把人淹死嗎?
鐘大爺卻說道:“要是喝酒偷東西就不算犯法,那喝了酒去你家偷東西可以嗎?”
但是法院最終還是判了鐘大爺賠了17萬元,這又是為何?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件經過:
65歲的鐘大爺雖然子孫滿堂,兒子兒媳都很孝順,鐘大爺一生坎坷,現在也到了享福的時候,孩子們都希望他別再折騰了,好好享清福去,但是折騰慣了的鐘大爺哪里閑的住。
他說莊稼人一生就與田地打交道,一旦停下來還容易生病。
孩子們看也勸不住,看老人家圖個樂呵,只要不勞累就行,也不再管他了。
于是鐘大爺依然打理著他那幾畝蘋果樹,轉眼間蘋果豐收的季節又到了,看著樹上艷紅欲滴的紅蘋果,鐘大爺就像寵他寶貝孫子似的,這個摸摸那個摸摸,自己都舍不得摘一個吃。
但是也就在蘋果準備上市的時候,鐘大爺發現有人來偷摘,鐘大爺本以為有路人嘴饞順手偷摘兩個嘗嘗。
但是接下來卻發現有棵蘋果樹被偷摘了有幾十斤,為了避免再被偷摘,鐘大爺干脆在蘋果園子里搭了個棚子,晚上直接就睡在那里看守。
哪知道第三天夜里鐘大爺一覺睡到天亮,忙起來查看,發現地上有散落的蘋果,夜里竟然又被偷摘了蘋果。
鐘大爺懊惱自己睡得太沉,更是對偷蘋果的賊恨得咬牙切齒。
鐘大爺一怒之下直接把家里養的兩條大狼狗牽了過來放在園子里一起看守。
這天夜里村子里游手好閑的俞某喝了酒之后路過果園看到樹上掛著的水果直咽口水,于是趁著酒勁翻過圍欄就爬上了一棵蘋果樹上就要摘。
這時聽到動靜的兩條狗頓時向余某吠了起來,鐘大爺也從棚子沖了出來,遠遠看到一個人影在一棵蘋果樹晃動。
鐘大爺火冒三丈,就想得給這賊人一個教訓,放狗嚇唬一下他,于是把拴著的兩條大狼狗放開了。
那余某看到兩條狗向自己沖過來,酒頓時醒了一半,嚇得拔腿就跑,夜里慌不擇路分不清東西南北,竟然向池塘的方向跑掉了。
鐘大爺看盜賊跑遠了,觀看了會直聽到夜風呼呼作響,沒了盜賊的動靜,估計跑遠了,想必再也不敢光顧了吧,鐘大爺覺的很解氣。
但是第二天早上,蘋果園邊上魚塘圍了很多村民,說魚塘淹死了人,是村子里的余某。
經警方調查確認,余某是因偷摘蘋果被狗追趕,慌亂中失足掉下魚塘淹死的。
余某的家屬接受不了這樣的事實,他們認為如果鐘大爺不放狗追趕,余某就不會慌不擇路失足落水,因此余某的死鐘大爺應當負全責,因此要求鐘大爺賠償各項損失85萬元。
鐘大爺更是氣得吹胡子瞪眼的,明明是余某自己跑過來偷蘋果淹死了關我什么事?如果他不來偷蘋果會發生這種事情嗎?
雙方爭執不下,余某家屬直接把鐘大爺和他的蘋果樹告上了法庭,真是無妄之災,活了大半輩子的蘋果樹竟然也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余某自行偷盜,是引發案件發生主要原因,余某存在重大過錯,承擔80%的責任,鐘大爺防衛過當存在侵權行為,應當承擔20%的責任,賠償余某家屬17萬元。
鐘大爺不服,蘋果全賣了也賺不到17萬元,余某自己來偷蘋果,難道還要保護他的人身安全不成?
那么,從法律層面應當如何評價此案?
余某家屬認為:
第一,余某偷盜行為是在醉酒的狀態下發生,是無意識的非故意行為,在此種情況之下,鐘大爺把余某當小偷來對待,實屬不應該。
第二,鐘大爺即便把余某當作小偷來抓,也不應該放兩只具有攻擊性的狗去追余某,如果鐘大爺不放狗,余某也就不會因受驚嚇而失足落水。
因此,鐘大爺應當為余某的死負全部責任。
鐘大爺認為:
第一,余某的行為屬于偷盜行為,自己放狗去嚇唬余某那是在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害,自己的狗也沒有咬到余某,余某落水是個人行為,與鐘大爺放不放狗沒有什么關系。
第二,余某喝不喝酒,他是具有可控性,先擇性的,他可以選擇喝與不喝,喝了酒并不是可以違法犯罪的理由,如果這就是逃避責任的理由,那我也喝酒之后去他家偷東西可以嗎?所以他不能因為喝了酒就把偷盜行為認為是非故意而為之,這明顯是逃避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
余某的行為構成盜竊,屬于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并不受喝不喝酒的影響,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性理論”認為,行為人因失去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實施了犯罪,但是失去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原因是行為人在失去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之前是可控的,就如同醉酒,你是可以選擇喝與不喝,在這層面上你是自由的,你是可控的。
因此,在刑法上,對醉酒后的犯罪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并沒有規定從寬處理的規定。
所以余某喝不喝酒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處罰的理由。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違法犯律。
余某的偷盜行為不但違背公序良俗,也違反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或組織不得侵犯。
余某盜竊蘋果,侵犯了鐘大爺的財產權益,鐘大爺有權依法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防衛。
但是防衛必須具有正當性!鐘大爺的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因防衛過當造成侵害人損害的,應當負法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或免除處罰。
《民法典》 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鐘大爺放兩條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狼狗,其防衛的強度明顯大大高于余某偷幾個蘋果的強度,余某的偷盜行為并不存在財產損害的緊迫性,嚴重性,因此用狗來追逐過于危險,已屬于過失行為,構成防衛過當,鐘大爺的行為顯然是存在過失的。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余某落水身亡,是其到鐘大爺果園偷蘋果所引發,在此事故中其行為占主要作用,因此應當負主要責任,并可減輕鐘大爺的責任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余某存在重大過錯,要承擔責80%的責任,鐘大爺承擔20%的民事責任,賠償余某家屬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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