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段某和朋友喝酒后在車內開著空調,放著曲子睡覺,卻被交警以醉駕為由認定為“危險駕駛”,吊銷駕駛證。 段某把交警隊告上法庭,最終交警敗訴。案件經過:
案發那天,石家莊的段先生參加了朋友的飯局,喝了不少酒,這是段先生的公司破產開起了滴滴車后一回與朋友喝酒。
也就是這場飯局讓他深深體會到了“有茶有酒親兄弟,落難何曾見一人”的人性悲涼。
飯局這幾個朋友都在他風光無限的時候得到過他莫大的幫助,現在均混得很滋潤,但是段先生還沒有開口,這幾個所謂的兄弟卻像商量好了一樣的同事訴起苦來,欠債的欠債,還貸款的還貸款,直接把段先生的口堵死。
想當初段先生向他們伸出援手時無不感激涕零,就差磕頭了。
段先生微笑而不語,內心已經問候了他們祖宗十八代。
飯局結束后,他本想開他那唯一沒有變賣的車子回去,卻想到自己喝了酒,不能開車,現在滴滴這營生是他唯一的收入來源,家里的妻子女兒還要他養活呢,自己是不能出什么差錯了。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涼風吹過,酒醒了一半,他決定叫代駕。
他想到家附近的河岸透透氣,他不希望妻子看到他的落寞與疲憊,代駕把車開到目的地把車停好離開了。
河岸涼風習習,趁著酒勁,疲憊襲來,段先生有了困意,想著就休息一會吧。
于是他啟動了汽車,開了冷氣,放起了一首輕音樂,一會沉沉睡了過去。
不知道過了多久,段先生被敲車窗的動靜喚醒,他看到是兩名交警在車外,他打開車窗,頓時一股酒味讓交警皺起了眉頭,問道:“你喝酒了?”
段先生回答:“是的。”
交警拿出了酒精測試儀要給段先生吹,段先生想自己又沒開車,交警這也是例行公事,吹吹無妨。
不出意外,段先生測出的酒精含量遠遠高于醉駕的標準。
但是他又沒開車,無妨。
但是交警接下來的做法卻讓段先生難以置信,甚至憤怒!
交警一臉嚴肅說段先生這是酒駕,涉嫌危險駕駛,二話不說就開出了罰單,并且做出吊銷駕駛證的決定。
這讓段先生就像看見鬼一樣盯著交警,半天才說:“我是喝了酒沒錯,但是沒開車,這是在睡覺。”
“你在哪喝的酒?”
“xxx酒樓。”
“那車子怎么跑過來的?”
“我是叫代駕開過來的。”
交警卻不相信段先生沒開車,說段先生既然沒開車,啟動車子干嘛?怎么證明自己沒開車?啟動車子就算開車了!
段先生開了十幾年車也算是老司機了,很多交通規則也懂,就是沒聽說過車子只要啟動就算開車的,那要是修車呢?啟動一下檢查發動機也算開車嗎?
就拿這次而言,啟動車子就是為了開個冷氣,聽個曲子好睡覺,怎么就算開車了呢?甚至連開車的意圖都沒有,怎么就算開車了呢?
哪怕是執法的也得講證據是吧,可不能冤枉人呀,這可是砸人飯碗的事情啊,本來就憋著一肚子委屈的段先生這時更是火大,但是轉念一想,這胳膊扭不過大腿,還是忍忍吧,所以把態度放得很低,把當天喝酒,叫代駕,到這里停車睡覺的過程詳詳細細地向交警解釋了一遍,并苦哈哈地說道:“這可是我現在唯一的營生,家里老婆孩子還指望著我呢。”
交警不為所動,說你叫代駕沒錯,但是代駕走了之后呢?誰證明你啟動車輛不是為了開車?怎么證明車輛沒有移動?沒情面可講,別打感情牌這一套。
段先生忍不下去了,這是在斷自己的活路啊,自己明明沒有開車卻非要說自己開車,那既然說我酒后開車,是不是也得拿出證據來證明我在開車?否則憑什么處罰,憑什么吊銷我的駕駛證?
但是不管他如何解釋,憤怒,交警隊事后吊銷了他的駕駛證,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把案件移交給了公安部門處理。
段先生不服這結果,先是提出行政復議未果,一怒之下把交警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處罰。
就本案而言,其爭議的焦點在于段先生是否在酒后有沒有駕駛車輛的意圖,有沒有移動過車輛。
第一,段先生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證明自己沒有酒后駕駛車輛
第一,自己確實是喝了酒,但是酒后并沒有打算自己開車,因此叫了代駕,并讓代駕把車輛停在路邊上,段先生能提供當時代駕的信息,代駕可以作證。
第二,自己確實啟動了車輛,但是并不是為了開車,而是為了開冷氣,喝曲子休息,換言之,自己并沒有開車的意圖。
第三,車輛啟動后,也從來沒有移動過,一直處于靜止狀態,這可以調取監控確認,既然交警稱自己意圖開車或移動了車輛,那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證實他們的主張。
第二,針對段先生的辯護,交警提供了以下的證據要證明段先生醉駕
第一,執法記錄儀中交警問段先生“在何處喝酒”,“喝了多少?”,“喝的什么酒?”,段先生回答“XXX飯店”,“喝的白酒”,“喝了二兩”。
交警還問:“喝酒能開車嗎?喝二兩能喝成這樣嗎?”,段先生并沒有否認。
因此足以說明段先生并不是在車內喝的酒,而是在別處喝了酒。
第二,即便段先生只是在車內喝了酒后睡覺,但是啟動了車輛并進行了操作,同樣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的威脅,因此對段先生的處罰款合理合法的。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論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
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負有舉證的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既然交警部門認定段先生是酒后駕駛,那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段先生存在違法行為,以及提供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可依。
但是從交警所提供的執法記錄儀來看,只能證明段先生是喝了酒,但是無法證明他開了車,雖然車子是啟動了,但是并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段先實施了操作行駛車輛的動作,也沒有事實證明車輛有移動過。
因此,交警部門所提供的證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交警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段先生的違法行為,那么對段先生的行政處罰應當撤銷。
一審交警敗訴后不服,提起上訴,但是二審依然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雖然段先生贏得了官司,但是卻給自己定下了這么一個規矩,以后要是喝了酒,別說酒駕了,哪怕休息也不能在車里休息,萬一真的迷糊中誤操作啟動了車輛,那后果也是不堪設想的。
為了自己,為了家人著想,還是安全第一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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