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7: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202.2mg/100ml,前科、無證、闖卡,如何處罰?
案例:金**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21刑初34號
血液酒精含量:202.2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前科、無證、闖卡
刑期: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千元
案發時間:2023.06.03
裁判日期:2025.03.05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6月3日23時06分許,被告人金**無證酒后駕駛冀A5××**“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井陘縣城金良東路行駛至灑水車灌水站附近時,現場執勤交警示意其停車受檢該未停車受檢,加速闖卡將交警手中的篩查棒碰掉,逃跑至際華水岸小區北大門北側的道路上,被警車攔截后,快速倒車,到場的交警快跑至其車前將其查獲。現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65mg/100mL,后交警帶其至井陘縣中醫院抽血。經鑒定,被告人金**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202.2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具有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202.2mg/100mL、認罪認罰、有前科、無證、闖卡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金**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被告人金**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汽車,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金**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被告人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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