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打官司銀行輸得很解氣,浙江臺州陳某去世,其妻子卻接到銀行的電話要求她償還她亡夫欠銀行的58000元,并表示如果不還,就把她起訴到法院,態度之強硬惡劣,人剛去世卻以這種態度來討債?
陳某女兒頓時大怒:“要錢可以!那你們去開個證明,證明我爸是我爸,否則免談!”
銀行還真直接把陳某妻子及其家屬告上了法院,但是銀行卻連敗兩場官司。
(源來:長江云新聞媒體)
案件經過:
浙江臺州生活陳先生,留下了150萬的財產給到妻子后因病去世了,妻子劉女士及其女兒小陳悲痛欲絕。
頭七過后,那天劉女士與女兒在家中看著一家三口的合影,睹物思人,淚還是控制不住地流。
這時陳某的電話響起,劉女士接起電話,對方直接表明來意,陳先生還欠對方銀行5.8萬元,并且已經逾期,要求陳先生立馬償還。
劉某哪里有心情處理這件事情,便道:“我先生剛去世,晚點再處理吧。”
沒想到對方聽到劉女士說丈夫剛去世,非但沒有表達同情或者安慰,態度卻強硬起來:“那作為陳先生的家屬,你應該負有償還欠款的責任,請盡快償還,否則我行會移交法務,提起訴訟。”
態度之強硬,人性之冷漠,這讓劉女士突然冒起了怒火。
一邊的女兒小陳更是暴跳如雷,搶過劉女士的電話就吼道:“沒聽見我媽說我爸剛去世嗎?還有沒有良心?除了要錢,一句人話不會說嗎?”
對方還要解釋,意圖說服母女倆積極還款,小陳毫不客氣地怒道:“要錢可以,去開個證明,證明我爸是我爸,否則免談!”
說完直接掛斷了電話。
其實5.8萬并不算多,想必這信用卡欠款也是真實的,陳先生就是因為生意失敗,最終導致病重而去世。
要是對方好好說話,懂點人情世故別那么冷血,劉女士也不是不會替賬號把這欠款還上,但是對方的態度太不近人情了,正所謂死者為大,你哪怕一句安慰也應該要有,但是對方的態度卻趁火打劫。
接下來讓母女倆徹底拒絕償還這筆欠款的是銀行還真的直接把劉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劉女士償還丈夫欠款5.8萬元。
劉女士積極應訴,在法庭上辯護,陳先生這張卡的欠款她根本不知情,那是屬于陳先生的個人欠款,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沒有義務償還。
如果銀行非要劉女士償還,那沒問題,請提供證據證明這筆欠款是陳先生與劉女士共同借貸,并且這筆費用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那么,從法律層面分析,劉女士是否需要替丈夫償還這筆欠款呢?
在法庭上,銀行主張陳先生所欠的款項5.8萬元,因陳先生已經去世,那么劉女士作為其妻子,也是這筆款項的受益者,換言之,這筆費用屬于陳先生與劉女士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有義務償還。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
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
為此,銀行提供了陳先生在銀行開卡賬戶的協議,并打印出支取,消費的銀行流水,以證明陳先生與銀行存在借貸合約。
以上借款發生在陳先生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此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并提供了陳先生名下有150萬遺產,劉女士作為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據法律規定,劉女士應當在其繼承范圍內幫陳先生償還。
但是劉女士反駁,陳先生所欠債務應當經過自己允許,并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或者經營,劉女士就有義務償還,否則劉女士無需替陳先生償還。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換言之,銀行要求劉女士幫陳先生償債務,那就必須作出以下的舉證:
第一,陳先生與銀行簽定借貸,是否有劉女士與陳先生的共同簽名,或者劉女士事后得知辦理并使用xy卡的事情后進行了確認,同意了這筆借款。 第二,銀行需要證明,陳先生借的這筆錢是不是以個人名義借貸并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或者夫妻的共同經營活動上。
以上事實如能證明,那這筆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是有義務償還的。
有沒有劉女士的親筆簽字,銀行方比劉女士還清楚,同時銀行也無法舉證證明陳先生這筆錢是否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和經營,因此在此環節銀行的主張并未和到法院的支持。
接下來銀行舉證:
劉女士作為遺產的第一繼承人,陳先生的150萬元繼承下來足以夠償還5.8萬元,不管這筆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同時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應當在所得遺產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銀行表示,依據本條規定,不管5.8萬元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既然劉女士繼承了陳先生的遺產,不管繼承了多少,都應當清償這筆債務。
看銀行還不死心,劉女士隨即舉證自己不需要償還這5.8萬元的理由:
第一,劉女士與陳先生為夫妻關系,15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與陳先生對這150萬元有平等的處理權,擁有平等的份額。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在婚姻關系存繼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如無特殊的約定,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份額。
換言之,陳先生名下的150萬元遺產劉女士應當合理地分到75萬元,剩下的75萬元才能視為陳先生的遺產進行繼承。
第二,劉女士提供了陳先生所有的債務明細,以及幫陳先生還款的流水記錄,所還款項超過了100萬元,換言之,所還款項金額早就超過了劉女士所繼續的遺產價值。
《民法典》第1161規定:
依據“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在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換言之,劉女士繼承的遺產上限也就75萬元,所提供還款記錄證實所償還金額已超過了75萬元,如非劉女士自愿償還,是不需要再償還銀行的5.8萬元。
最終,銀行敗訴,隨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直接駁回,并維持一審判決。
其實銀行一開始態度就沒有端正,要是當初會辦事,會說話,劉女士也不會為了這5.8萬這么折騰,償還了也未嘗不可。
但是人都爭一口氣,你竟然對我不敬,我也沒必要對你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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