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個獨生女,母親去世、父親失智,因為你不清母親遺產的繼承份額,最后不得不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這種事聽起來令人匪夷所思,畢竟在很多人的思維概念當中,只要是父母的東西,將來都應該留給自己的子女。更何況是獨生子女,完全可以100%繼承父母的財產。
殊不知,按照現行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哪怕是獨生子女,也不可能完全繼承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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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者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獨生子女并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按照我國繼承法,繼承順序: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既然父母和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一旦繼承開始,哪怕是獨生子女,也不可能100%享有繼承權。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老王的直系親屬包括父親王大爺、妹妹王女士、兒子小王。
老王突發疾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繼承一旦開始,房子的繼承份額就為:小王和王大爺和分50%
一旦王大爺去世,將來他繼承的50%又要沖擊分配,最后房子的繼承情況:獨生子小王75%,妹妹王女士25%,如果小王還有叔叔大伯,那么分得的份額就會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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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父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
就是如果老人立遺囑將房產給到其他人,獨生子女也沒權繼承這個房子,法律規定的!
比如當年,上海失獨老人將上千萬的房子直接留給了賣水果的攤主,這個消息轟動了整個社區。
因為兒子去世以后,老人一直得到了攤主的悉心照顧,所以臨終前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給到了攤主夫婦。后來,老人的親戚不服,將水果攤主告上法庭,最后依據相關的法規,法院判按遺囑的來,親戚們敗訴,無法改變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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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倘若父母去世之前并沒有給自己的財產立下遺囑,而且這個時候獨生子女也已經結婚成家。那么,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繼承父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父母在去世之前已經立下遺囑,并且遺囑內也約定自己的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他的配偶無關。那么這種情況下,獨生子女個人才可以100%繼承父母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存續關系被分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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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很多人覺得自己父親留下來的財產繼母沒權利爭奪。殊不知,民法典新規,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但前提是必須依法領取了結婚證。
舉個簡單例子:
小王的父親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繼承人只有小王和母親李女士,繼承份額分別也:小王和母親李女士每人50%。
后來小王的母親再婚,繼父住進來,不多久小王母親去世,繼承份額:小王75%(50%自己繼承的,25%是繼承母親的一半),繼父25%(繼承妻子李女士的一半)
不過,如果小王的母親并沒有和繼父辦理結婚證,就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將來就不可能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不能繼承母親的房產份額。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遺產分配采用均等原則——五五分。也就是說,家中有一兒一女,如果父母去世沒有立下遺囑,那么女兒同樣享有一半繼承權。不存在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遺產一說!
另外,如果女兒存在以下情況,繼承父母財產時,按相關新規,還要予以照顧,也就是他們分配比例更多:
1、女兒常年和父母住在一起,照顧父母,承擔了主要贍養責任。
2、女兒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
比如,小紅的哥哥常年在外地工作,小紅獨自在家照顧年邁的父親,這種情況,父親去世前沒有立遺囑的話,小紅不僅享有繼承權,而且在分配遺產時,也會獲得更多分配比例。
所以,別再說女兒是嫁出去的閨女,她同樣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同樣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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