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馬來西亞華裔女子沈可婷正常駕駛汽車,在馬來西亞柔佛新山內環公路上與一群蚊型自行車少年相撞,導致8死8傷。
據調查結果顯示:沈可婷沒有任何不當的駕駛,沒有違反交規。
而這些少年違法改裝自行車,把公路當作游樂場,沒有剎車和車燈,沒有護具且逆行,肇事路段是非法的自行車場地。
即便后來沈可婷面臨著多次的起訴,可最終也是被判無罪釋放。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因為誰是過錯方顯而易見的。
這一群少年完全無視道路安全,把自己的生命交給了別人,這又怨得了誰呢?
而沈可婷遵守交規的情況下,正常行駛著,遇到這些突發的情況,其實也很難避免了。
但這個案例給我們帶來的啟發就是:誰犯錯,誰就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把這個場景挪回到國內,是否也適用呢?
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小孩騎行被碾壓一事,司機正常行駛著,可最后卻被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送檢方了,后續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把這兩個案例對比看了,才發現其實我們在這一塊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判斷事故得先根據有無過錯原則,顯然路段沒有開放通行,不管小車還是自行車,都已經上路了,這一點至少兩方的責任是平等了。
可司機是正常行駛著,小孩年齡不足騎行上路,摔倒,自己父親照看不到位,團隊安全管理沒做好,才導致了事故發生。
那由此可見,小孩本身的過錯及問題更大,甚至主要責任都在自己這里。
由此判定小孩及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有什么問題嗎?
而交警作為判斷事故的裁判員,居然不出具責任認定書,把問題拋給了法院以及當事人,就是不想淌這一渾水了,可你們是專業的,怎么能沉默呢?
更何況你們的態度及證據,將會直接影響到后續案件的發展,所以該出手時還是得出手。
既然案例如今已經轉移了,我們就接著觀察判決的結果。
但有了馬來西亞這個案例在,相當于是給了個教學模板,至于能不能照此判決,還很難說。
我想最壞的情況無非是扣分罰款和人道主義賠償,若是真的判決入獄,那就真的滑天下之大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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