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注銷是此次公司法修訂新增的條文,屬于重大制度創新,受到公私法學者、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廣泛關注。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依照前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新公司法施行后,強制注銷規則將受到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強制注銷并非單純的公司法問題,與民事訴訟、公司清算、執行程序甚至行政訴訟密切相關,新增條文必須“鑲嵌”到現行法律體系中方可正常運轉。筆者嘗試從相關規則的銜接適用切入,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就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探討。
一、強制注銷規則與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適用
強制注銷規則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清理“僵尸企業”。“僵尸企業”并非法律概念,通常是指那些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生存和經營的企業。“僵尸企業”雖然與“三無企業”(無財產、無賬冊、無人員)不同,但實務中“僵尸企業”往往處于失聯狀態。由此帶來的程序問題是以“僵尸企業”為被告的民事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司登記機關啟動強制注銷程序,程序上如何銜接?該問題又可細分為以下三點:
1.民事訴訟審理期間,公司登記機關啟動強制注銷程序,該民事訴訟是否須中止審理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出公告,強制注銷程序啟動。在公司登記機關發出公告后,審理中的民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還是裁定中止,不無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而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法人的終止需依法完成清算并注銷登記。公司登記機關發出公告后公司的法人資格并未終止,故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況且,公司登記機關發出公告后,相關主體還可能提出異議,若在公司登記機關啟動強制注銷時(發出公告)民事訴訟即應中止,則后續異議成立(實踐中行政機關對異議多采形式審查的寬松態度)會造成訴訟程序的延宕,影響訴訟效率。
2.民事訴訟審理中公司被強制注銷的,如何處理
強制注銷會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的主體資格滅失,必然會對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程序產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六十四條后段規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強制注銷屬于未清算而被注銷的情形,故在公司被強制注銷后,涉及該企業的民事訴訟,則需要裁定變更當事人,當無疑義。
3.如何避免因訴訟中公司被強制注銷而導致主體錯誤
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可能發生變化,故在現行條件下,法院需在裁判作出前對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再予審查,以免導致訴訟主體錯誤而影響裁判效力。公司登記機關注銷公司登記應當及時公示,強制注銷決定書作出時間與公示時間應一致。因此,為適應新公司法的施行要求,建立公司登記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實時信息溝通平臺十分必要。
二、強制注銷規則與公司清算程序的銜接適用
按照清算程序的啟動原因分類,公司清算分為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按照民法典及新公司法的規定,先清算后注銷是公司終止的正常程序。強制注銷規則是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例外,完全排除清算規則的適用,還是須與公司清算的規定銜接適用,不無疑問。
1.強制注銷后能否另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但對公告的內容沒有規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此條款中規定的公告,為清算組就公司解散原因、債權申報期限以及清算組聯系方式等內容向不特定公司債權人的告知。公司登記機關并非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亦非承擔具體清算工作的清算組。故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公告,主要是向社會公眾告知公司基于特定解散事由和原因,將被強制注銷公司登記。該條規定的公告內容是擬制形成當事人同意啟動公司退出的意思,不應約束公司債權人,故完成公告僅在形式上替代清算程序。而且該條第二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按照文義解釋,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則公司被強制注銷后仍應當清算。因為清算義務人的責任首要的是組織進行清算,而不局限于賠償責任。
2.強制注銷后公司如何清算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在三年內未組織清算被強制注銷后,理論上公司董事仍可組成清算組自行清算,但是否有可行性值得進一步探討。公司清算屬于非訟程序,具有糾紛預防、疏解訴累、減少當事人訴訟負擔的作用,但在強制注銷的情形下,公司清算義務人另行組成清算組的動力不足:債權人往往會優先選擇對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提起訴訟而非在清算程序中主張權利,對清算義務人而言,涉訴往往難以避免。公司法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了未經依法清算而注銷登記后,公司清算義務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公司債權人或股東申請強制清算,則需要有相關的配套規定,如被申請人如何列明、衍生訴訟如何處理等,現行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3.強制注銷與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對公司強制清算是何關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該條款的規定亦為新增條文,將特定情形下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利害關系人”擴大到了有關部門及公司登記機關。根據該款規定,有關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而非“應當”,賦予有關部門及公司登記機關選擇的權利,即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強制清算程序,也可以在符合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時,選擇適用強制注銷程序。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是否包括已進入清算程序但“滿三年”尚未清算完畢、未達到申請注銷公司登記階段的情形?筆者認為,從立法目的來看,強制注銷屬于行政職權對私法自治的有限介入與制度補位,是先清算后注銷規則的例外規定,在公司清算義務人已經啟動清算程序(包括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因清算周期較長,“滿三年”未清算完畢、未申請注銷時,不應適用強制注銷規則。
4.關聯公司之間清算與強制注銷的關系
公司強制清算實務中,經常遇到清理股權投資的難題。比如,甲公司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該公司財產時發現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但因乙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期未清算,人去樓空,導致股權難以處置。在公司法修訂之前,公司強制清算程序中清理對外股權投資,多是通過清算組另行申請對乙公司強制清算予以處理,形成連環清算,成本高、周期長。新公司法施行后,乙公司符合強制注銷條件的,可以通過公司登記機關強制注銷予以解決。當然,前提是甲公司的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系人對強制注銷乙公司無異議。
三、強制注銷規則與民事執行程序的銜接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因此,公司被強制注銷,并不影響民事執行程序,只是需要裁定變更被執行人。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在公司被強制注銷后,其法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條款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針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違法注銷情形,重拳出擊,通過對清算義務人課以連帶清償責任,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范圍已經變更,該條款的規定是否繼續保留亦未可知。即便保留,筆者認為,該款規定的責任主體與《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并非同一范圍。《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清算即注銷后股東等承擔清償責任,是基于侵權責任的法理,而非基于法定的權利義務概括承受。按照公司法理論,股東在公司終止后享有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公司強制注銷后由公司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更合適。
四、強制注銷規則與行政訴訟程序的銜接適用
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不特定公眾予以公告,而非定向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因此即便在公告期內未有異議,不代表強制注銷后沒有爭議。按照目前學界的觀點,強制注銷作為消滅商事主體資格的行政強制手段,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該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并無疑義。關于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五、強制注銷規則與民法典總則編的銜接適用
相對于其他企業類型,新公司法對于公司清算的程序性規定相對完善,故此,民法典在總則編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有關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的規定,對其他法人具有參照適用的效力。非公司企業能否參照適用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鍵在于判斷該條是否屬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筆者認為,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于強制注銷的規定,是特殊的清算程序,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的行為,為擬制的清算,故非公司企業在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可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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