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簽風險告知書,醫院就不承擔責任了嗎
不少患者在和醫院協商賠償的過程中,往往的到的答復是,風險告知書中已經告知你們了,這是手術的并發癥,你們也簽字了,醫院沒有過錯,不用賠償了。確實是這樣嗎,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未盡到風險告知義務,發生了損害醫院承擔責任。但是風險告知書僅僅是證明醫務人員進到了告知義務,并不具有免責效力。發生醫療損害糾紛,醫院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并不在于風險告知書的簽訂與否,關鍵還是看醫院有無過錯,即使醫務人員告知了風險,但是違反了診療規范造成患者損害,一樣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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