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稅務訴訟律師王如僧
問題提出:
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相關貨物是由下游客戶N直接提走,而不是受票方公司A直接提走,有的司法機關就會據此認為A與開票方公司C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
對于這個問題,如何理解呢?
筆者的觀點如下:
第一,本案存在實物交付。
本案中,油品的交付方式如下:
開票方公司C把油充到受票方公司A名下的主卡(一級卡)上,接著相關人員把油充到下游客戶N持有、控制的副卡(二級卡)上。
油品從C的油庫上充到主卡上,對應著C向A交付貨物;油品從主卡上充到副卡上,對應著A向N交付貨物。
因此,本案存在實物交付,并不是下游客戶N直接到開票方公司C提貨。
第二,這種交易方式叫做拼單,在油品行業非常普遍。
原因如下:
1.地煉廠一般只做大宗買賣,一般的買家的需求量不夠大,或者資質不夠好,是沒有資格在地煉廠開戶建檔的,因此實力不夠好的下家就會在某個中間人的居間下,把資金歸集起來,以某一個資質比較好的公司(一級代理)的名義向地煉廠購買,然后一級代理再根據每個下家的購買量,分別交付。
2.拼單模式量大,可以在地煉廠那里拿到一個比較優惠的價格 譬如每噸便宜幾塊錢。
第三,這種交付模式在民法上叫觀念交付、指示交付,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第四,在一個三方交易中,如果要求貨物流從第一手流向第二手,再從第二手流向第三手,違背經濟規律,不利于節省成本,不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假設廣州公司a將一批貨物賣給深圳b公司,深圳b公司接著賣給廣州c公司(廣州a公司在廣州a公司隔壁),將貨物從廣州拉到深圳,再從深圳拉回廣州,才能認為交易真實,徒增了很多不必要的運輸成本,不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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