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消息稱,孫志剛生于1954年5月,河南滎陽人,曾是插隊知青。1971年參加工作,曾在老家河南省滎陽丁店水庫有過短暫的工作經歷,后考入武漢鋼鐵學院學習。1976,大學畢業后,留校任武漢鋼鐵學院教師,此后再也沒有回老家任職。
1983年9月,他開始步入仕途,從中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所起步,進而調任湖北省武漢市經委副主任。在以后的仕途中,曾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
據查證,多年來,孫志剛利用其擔任的多個重要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審判機關認為,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遂做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充分彰顯了我國對于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和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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