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孫某某受賄案
(檢察院建議量刑5-7年有期徒刑,經過何文律師成功辯護后,法院一審判處孫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
▌案由:涉嫌受賄罪
▌案件類型:刑事
案件情況概述
孫某某系天津市民政局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處處長(正處級,2013年7月退休),2015年1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由于孫某某被帶走時,家人均不在家,以為是走失或者發生了其他意外。就打110報警了,后來民警告訴家屬,人是被檢察院帶走的,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家屬著急了,四處找人打聽咨詢律師。
歷經曲折,2015年1月9日上午當事人的親屬向我咨詢并辦理了會見手續。我當天就從北京趕到天津,并于當日下午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孫某某。孫某某告訴我,他在看守所已經認罪了,并且寫了悔過書交給檢察官,爭取寬大處理。會見完當事人當晚趕到孫某的家里,和孫某家屬介紹了孫某在看守所的情況并提出了下一步辦案意見。當事人家屬非常認可,當時就決定委托我繼續辦理。
作為孫某某的一審辯護人,我當晚在賓館就擬好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并于第二天上午趕到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交給了承辦檢察官。承辦檢察官和他的助理非常禮貌地接待了我。并征詢我的意見。
我一再表示:1、我和當事人家屬一定全力配合辦案機關偵辦此案,絕不會阻礙辦案機關依法辦案;2、一定多做當事人家屬的工作,爭取把當事人承認的涉案數額全額退賠,爭取寬大處理;3、建議辦案機關將當事人辦喪事收取的禮金從受賄數額中減去,這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4、由于當事人年齡大且患有糖尿病,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我跟承辦檢察官做了非常良好的溝通,溝通完之后,承辦檢察官安排其助理把我送出了天津一分檢。第三天,接到一分檢的電話,通知當事人家屬去一分檢退贓。退贓時,承辦檢察官當著當事人的面說我是一名認真負責的律師。又過了三天。一分檢決定對當事人孫某某取保候審,并通知家屬去看守所接人。
由于本案涉及金額相對較小,天津一分檢將案件轉送到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院審查起訴。在這期間,我復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和當事人核對證據時發現案件證據存在瑕疵。我寫了“孫某某受賄案檢察階段律師意見”建議檢察院對本案作不起訴處理。我分別跟天津市檢察長、一分檢檢察長、和南開區檢察長寫了信,陳述本案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后來,接到南開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的電話,說是檢察長讓他給我回電話并溝通了本案,我堅持建議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承辦檢察官的意見是案件中既有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又有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當事人親筆書寫的悔過書),以前像這種情況也都起訴了。沒談攏,檢察官說需要向領導匯報后再決定是否起訴。
在這期間當事人經過深思后,在檢察院向當事人詢問時決定翻供。這就徹底堵死了和檢察院繼續溝通的通道。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還是將本案移送到南開區人民法院,進入審判程序。案件到了法院,我去遞交手續時,私下問了下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記員給我看了眼量刑建議書。我看到量刑建議書上面寫著“建議對孫某某判處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后來承辦法官又單獨召見我,問我和當事人的意見。我堅決認為證據存在瑕疵,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應當將非法證據排除掉,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意見。
再后來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上我陳述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并向法庭遞交了書面材料。庭前會議開完后,我又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此后,這個案件就被法院擱置起來,一直等到半年后,新的《刑法修正案》出來后,才安排開庭。庭審中,根據案件情況,我們當庭對承辦檢察官和承辦法官申請回避,但遭到駁回。
庭審中我們針對本案的證據材料以及定罪量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并于庭后向法院遞交了“律師辯護意見”。沒過多久,南開法院一審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采取書面審理,維持原判。
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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