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可能會遇到“答非所問”的情況,例如要求公開所在小區規劃設計圖紙,但得到的卻是其他小區的圖紙。這種時候,是由申請人,還是被申請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呢?
首先,作為申請人,有責任精準描述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以及期望得到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1】。如果被申請單位認為申請不夠明確,他們會通知進行修改或補充。也就是說,在申請階段,行政單位有權確定申請內容,而申請人有義務配合行政單位明確申請內容。如果內容不明確,行政單位有權要求明確。如果申請內容存在異議,而行政單位視而不見直接回復,未及時聯系申請人,應視為認可其申請的明確性。
例如,某人要求公開拆遷信息,但由于不太了解,未明確是征地批文,還是征地告知書、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而國土部門也未聯系申請人確認申請內容,直接將征地批文進行信息公開。那么,國土部門就應該承擔其認為作出正確公開依據的舉證責任。
其次,被申請單位承擔作出正確公開的舉證責任。如果申請內容存在爭議,而行政單位卻視為明確、具體的,也就是說,行政單位認為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公開申請可以準確判斷其要公開的內容,那么,行政單位有必要提供作出的依據以及對應的理由。由于行政訴訟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行政單位判斷是否準確也直接關系到行政是否履職的認定。而且,對于一些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對于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產生糾紛的根源在于行政單位與申請人對公開內容的認識存在不一致性。如果內容存在爭議,行政單位選擇不征求申請人意見直接作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承擔因為判斷不準確引發的不利后果。
如果一個人想要公開征地公告信息,但表達不精準,直接說明是拆遷信息,國土部門將征地批文進行公開。那么,國土部門需要告知為什么會認為拆遷信息等同于征地批文以及做出認定的原因,如果不能拿出判斷正確的依據,需要承擔引發的不利后果,比如申請人以此提起行政訴訟時可能會敗訴。
最后,申請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證明責任。如果申請人想要證明行政單位存在“答非所問”的情形,也應當有相應的事實或者法律依據。另外,因為并非是主動公開的內容,申請人有必要說明申請公開的具體內容及對應的依據。
如果法院在審理信息公開引發的案件過程中,認定行政單位所作的判斷不能成立,是否會作出有利于申請人的裁判?那并不一定。在某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件中【2】,法院雖然認定信息公開答復存在不準確,但也并未采納申請人的看法,只是要求行政單位重新作出回復。
【1】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
【2】源自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53號行政判決書,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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