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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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程序中,當法院應當采取執行措施卻未采取時,申請人往往會陷入權益難以實現的困境。
那么,如果法院應當采取執行措施而未采取,申請人能提執行異議嗎?
最高院在《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某集團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在執行實施人員對申請執行人的“作為”請求給予否定性答復或明確表示拒絕其請求的,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回應,當其行為實質已表明拒絕當事人的請求或給予否定性答復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救濟。
最高院認為,
一般來說,對于申請執行人請求采取某種執行措施,而執行法院不采取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更適合通過執行法院內部管理、上級法院督促、指令的方式進行監督。對此,2023年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執行措施而未采取,向執行法院請求采取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處理,一般不立執行異議案件”。但并不意味著對不作為的執行行為一律不能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審查處理。
在執行實施人員對申請執行人的“作為”請求給予否定性答復或明確表示拒絕其請求的,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回應,當其行為實質已表明拒絕當事人的請求或給予否定性答復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救濟。
本案原申請執行人某行某分行已多次向天津三中院申請扣劃補充責任人某交易所存款,天津三中院始終未予正式回應。變更申請執行主體后,卷內有記載的某資產公司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扣劃已經凍結的某交易所賬戶資金之日即2021年12月,至該公司2022年3月提出執行異議,已經三個月,天津三中院對其申請未予以回應。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視為執行實施部門超過合理期限以其實際行為表明對申請執行人的恢復執行申請予以拒絕。此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某資產公司通過異議程序尋求救濟,天津三中院立案受理其異議本無不當。受理后應當進行實質審查,對是否應予恢復執行作出明確判斷結論,對執行實施工作給予有效的監督指引,而不應再以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為由駁回異議申請。不予實質審查的做法極易導致當事人的訴求被長期推諉,懸而不絕。因此應認定天津三中院和天津高院對本異議案的程序處理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人除了提出執行異議,還存在其他救濟途徑 。法律規定,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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