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要點:
1、被告人是一位執業律師,此案若判有罪將造成其執業生涯終結;
2、接案時因為被告人被長時間羈押,一審實報實銷,判決有期徒刑;
3、二審通過提交新證據,促使發回重審,使案件柳暗花明獲得新生;
4、發回重審后,將無罪辯護觀點發揮到極致,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準予撤訴,最終全案不起訴,被告人重回律師崗位。
5、歷時四年,律師守望相助,相信法治,云開日出。
這起不起訴案,從2018年接案,到2022年不起訴,歷時四年,山重水復,柳暗花明,非常艱難。被告人作為一位執業律師,也是我本科時的校友,此案有罪與否將關乎其執業生涯,責任重大。接案時因為被告人被長時間羈押,一審實報實銷,判決有期徒刑;二審我們通過提交新證據,促使發回重審,使案件重獲新生;發回重審后開庭,我將無罪辯護觀點發揮到極致,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準予撤訴,最終全案不起訴,被告人重回律師崗位。
一、法律顧問,如何倉促應對一群闖入的不速之客?
2017年秋天,對于已經46歲的劉君而言,確實是多事之秋。
他1993年畢業于中南政法,畢業后在武漢干了兩年律師,就考了公務員,在海南省交通廳干了八年的交通規費征稽。心心念念還是法律老本行,于是2003年再度做回專職律師,而且一干就是十幾年。為人誠懇、敬業的劉君,在業內頗受同行和客戶好評。
2017年11月15日,發生了一件影響他終生的事,幾乎把他拖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那天下午四點多,一群身份不明的人開車闖到了他所在的某房地產公司售樓部,人數大約有幾十人,有些人還統一穿了身保安服。劉君作為某公司法律顧問,當時正在二樓辦公室工作。透過落地窗,他看到來者不善,帶頭者氣勢洶洶地試圖撞門進來。而一樓大廳的玻璃門,被房地產公司的員工用一根鎬把從里面別住,暫時阻擋了這群不速之客。
這群人,為首的,劉君認識,是跟自己公司有糾紛的某公司管理人員萬某。雙方存在矛盾,是事實,但這樣帶領一群人,試圖沖進來鬧事的,他還是第一次見。光天化日之下,售樓處內外都有監控攝像頭,不至于來打砸搶吧?作為法律顧問,劉君想下去看看。
劉君打電話通知了在二樓的同事,讓他們注意安全并保護公司的財產,然后乘坐電梯從二樓下來。一樓大廳的玻璃門在外面一群人的推搡下,已經不堪重負。劉君用手機對著大門廳外拍了張照片,發到公司的微信群里。過了一會兒,自己公司的保安就陸陸續續到達了現場。原本敵眾我寡的局面,稍微有了一些平衡。但人數太多,現場混亂不堪。
劉君忽然聽到,對方的負責人在外面叫囂:“要拿下辦公室,進入辦公樓!”有人就拿磚頭向大門沖來,也有人用腳大力踹門。正在此時,自己公司的保安隊長陳某正好從外面辦事回來,趕過來試圖跟對方理論,阻攔人流,可惜毫無用處。來者中一位穿白襯衫的光頭,身材結實,手上拿著磚頭,試圖砸大廳的門。
劉君眼看著大門要被砸,就主動把別住門的棍子拿開,打開了大門。他想出去跟對方理論。結果,一群人瘋狂地涌進大門,把他反推回大廳。為首的那個光頭,手上還拿著半截磚頭。劉君看到對方拿著磚頭朝自己沖來,本能地從地上撿起掉了的木棍,朝著氣勢洶洶的光頭就是一棍,也不知道打到了哪里。混亂中,自己公司一位同事,也撿起磚頭在另一側朝光頭拍了一下。光頭搶過木棍,到處追打劉君,被人攔住了。監控視頻如實地記錄了這一幕。
這一切,發生在11月15日下午16:59分,整個過程持續不過幾秒鐘。可就是這幾秒鐘,成為影響劉君一生的大事。警方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兩公司各有數人被治安拘留。劉君因毆打光頭,被治安拘留十五天,罰款1000元。盡管劉君不服,但考慮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也接受了處罰,沒有再提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治安拘留并不影響律師執業,劉君履行完拘留后,又回到了法律顧問的工作崗位。
二、因“故意傷害”罪,竟成為網上逃犯
一晃過了幾個月。相安無事。2018年4月2日,劉君在廣西桂林機場因公出差時,被機場派出所盤查,說他是網上逃犯。劉君當時完全懵了,他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怎么好端端地怎么成了逃犯?
4月4日,劉君被押解回海南,等待他的是關于故意傷害光頭男的指控。原來,在案發兩個月后,公安機關做出了鑒定,光頭男頭上有兩處輕傷,左側3.5厘米,右側5厘米,合計8.5厘米,符合8厘米以上的輕傷標準。劉君被刑拘,不得取保。
他不明白這個糾紛怎么會演變成這個結果。原本自己作為法律顧問,只是為公司處理法律事務,當時看到情況危急,抱著正當防衛的目的,用木棍打了一下對方,沒想到打中光頭男的頭頂右側,造成了一個5里面的傷口。但他不知道的是,另一位同事用磚頭拍打的部位,是光頭男的頭頂左側,造成了一個3.5厘米的傷口。單獨任何一個人,都不構成輕傷,加在一起,就變成了輕傷。
劉君辯稱,自己根本不知道另一個同事拿磚頭拍了光頭男一下。兩人既沒有事先串謀,也沒有事中聯絡,如何構成共同犯罪啊?他不服,要求進行重新鑒定。光頭男一直不配合,不肯重新鑒定。在關了三個多月后,重新鑒定的新結論終于出來了,光頭男頭頂的兩個疤痕,左側3.5厘米不變,右側4.7厘米,合計8.2厘米,還是超過輕傷標準2毫米!
重新鑒定少了3毫米,于事無補。若再少3毫米,結論完全不同!
劉君覺得自己很冤,明明只是在對方拿著磚頭沖過來的時候,自己出于防衛打了一棍,為什么要平白無故承擔另一位同事造成的傷痕,全部算到他的頭上?他和另一位同事都被治安拘留了,過了幾個月,為什么又重新立刑事案件?而且,在中間長達幾個月的時間里,警方從未通知過自己,甚至在4月份去出差的時候,還沒有任何關于網上追逃的信息,否則他也不可能正常到桂林出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風云突變?
劉君的妻子也很納悶,自己費盡千方百計找光頭男,表明誠意,愿意賠償,以求得對方諒解。光頭男說,我可以諒解你老公,但是我們公司老板不愿意,你去跟公司老板談。劉君妻子找到公司老板,公司老板說,這個事情是兩家公司的矛盾,不是個人諒解的事情。后來,公司老板拿走了光頭男的手機,不許他和解。劉君妻子感覺,此案走到今天地步,對方公司真是花了不少“力氣”。
8月底,昆山發生電動車男反殺事件,警方判定構成正當防衛,造成對方死亡的騎車男子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劉君,卻在看守所度過了半年多時間,沒有任何媒體關注。此案唯一見諸網絡的是,鳳凰新聞某公眾號在6月份發過一篇《海南東方一公司屢遭不法侵害,正當防衛被刑拘》,詳述案件來龍去脈,里面圖文并茂,有大量的視頻截圖。隨后,當地公安機關辟謠,稱該信息反映內容過于主觀,并稱目前已經辦理兩家公司之間的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10起,行政拘留14人,刑事拘留5人,雙方公司都有人涉案。公安機關是在市委的指示下,“保穩定,促發展”,才做出上述行動。
至于劉君,是否會成為兩家公司糾紛的犧牲品,尚未可知。若罪名成立,他的執業生涯將告結束。若無罪,則關押的半年多時間,如何賠償和追責,也成為新的問題。
三、一審無罪辯護,法院卻判“實報實銷”
2018年11月12日,劉君涉嫌故意傷害案一審開庭,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對抗。我的主要觀點可以歸納如下:
2017年11月15日發生的事件,是華銀公司員工多次發生的尋釁滋事之一,是一起蓄謀已久,針對龍城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龍城公司法律顧問劉君試圖出門與對方進行言語上的交涉時,華銀的劉某手持方磚沖在最前,與劉君直接發生了肢體接觸,方磚是直接擊打在劉君的胸部,已經對劉君構成了現實的生命威脅。我們不能無視這一前提,割裂地看待劉君的行為。從主觀目的上來看,劉君并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而是在遭受攻擊時的一種應激反應,其撿起地上的木棍,想把對方趕出大廳,混亂中打到劉某,而劉某又處于高速移動中,所以打擊的部位沒有辦法把握。公訴方并沒有證據證明劉君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犯罪,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君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更沒有證據證明劉君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在此過程中有意思聯絡,全程兩人無語言溝通,無行為交流。在客觀上,劉君的行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傷,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輕傷標準。公訴方把兩個個人分別實施的行為進行綜合評價,把原本應該分別委托鑒定的傷情合并委托、合并鑒定,目的就是想把兩個原本都不構成輕傷的犯罪嫌疑人加在一起構成8厘米以上,以便共同構成輕傷。這嚴重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而且,創口長度從5厘米到4.5厘米,再到4.7厘米,忽長忽短,測量的客觀性存疑。在劉君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間,對于劉成是輕微傷還是輕傷其實是有結論的,若構成輕傷,當時就轉為刑拘了,不可能過了幾個月后再轉。我們只能依據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當時的傷情根本不構成輕傷,所以才沒法進行刑拘。對于這種已經進行處罰的行為,進行二次重復評價,需要確鑿的排除合理懷疑的新證據,而不是現在這樣漏洞百出、支離破碎的證據鏈。
詭異的是,在一審開完庭走出法庭后,我遭受了與劉君發生沖突的華銀公司員工的口頭威脅。當時氣焰之囂張,令人不寒而栗。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君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巧合的是,先前羈押的日期正好抵扣掉刑期。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害人劉某在進入大門后,即遭到劉君等人的圍堵、推擋、拉扯,另一涉案人員龍某公司張某強,右手抓住劉某持磚頭的左手,左手丟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奪下劉某手中的磚頭。劉君隨即撿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劉某頭部,接著又向劉某打了一棍。劉某躲閃并沖向劉君時,張某強舉磚頭砸中劉某頭部。劉某并未實施任何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的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案發當天華某集團工作人員聚集20名員工到售樓部,對本案引發雖有一定過錯,但無論是為解決兩家公司之間的合作糾紛,還是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論,都難于導致華某集團的員工產生傷害他人或實施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的主觀故意,且在案證據也未能證明華某集團萬某、被害人劉某等多人到售樓部門外聚集是為了傷害他人或實施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劉君在劉某已被圍堵、拉扯,未對他人施害的情形下,產生了傷害劉某的犯意,持木棍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傷,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對于劉君與張某強并不構成共犯的辯解,法院認為,劉君與同伙在對劉某進行推擋、圍堵時已形成了一起對付劉某的合意。隨即劉君與張某強又先后實施了傷害劉某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劉君應對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擔責任(共犯理論執行“部分實施、全部責任”原則)。
上游新聞記者在對本案的采訪和報道中注意到,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采信的證人證言,大部分來源于華某集團員工。
四、柳暗花明:中國特色無罪案件的“不起訴”
因不服判決,劉君提出上訴。3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該案二審期間,因華銀公司涉黑,本案“受害人”劉某也涉案其中。案件經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重新回到東方市。
2021年9月30日和10月25日,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再次對劉君涉嫌故意傷害案開庭審理。根據當時上游新聞的報道,此案中出現的新證據與華銀集團涉黑惡有關,且劉君案也被認定為華銀集團涉黑惡案件之一,被害人劉某即涉黑惡團伙成員。
據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刑初17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2月,龍某系列公司與河北華銀基業房地產開發集團簽訂《增資入股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合作開發龍某系列公司在海南省東方市花梨灣項目,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矛盾。為取得花梨灣銷售中心控制權,2017年11月15日,受龐某指使,萬某糾集劉某等數十名華銀公司員工及保安,強行沖入花梨灣銷售中心,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案發后,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財物罪,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劉某涉及的該違法案件,即為指控劉君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在此前對劉君的指控中,劉某系被害人。
庭審中,除對此前指控內容進行質證外,檢方也對劉某涉黑惡一案進行了質證。辯護人還聘請了著名法醫專家王躍進教授出庭說明原鑒定意見的不科學性。報道稱,劉君辯護律師吳丹紅認為,結合當前證據可以認定劉君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建議檢察機關撤訴或法院改判無罪。吳丹紅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針對劉君案,此前海南省律協還發函希望能公正判決,維護律師權益。(媒體報道)
2022年6月9日,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東方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以(2020)瓊9007刑初34號《刑事裁定書》準許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劉君的起訴,該裁定書于2022年6月22日發出,后歷經路途中暴力損毀,到我手上已經破爛不堪,正如這四年我們所經歷的心情。2022年6月24日,東方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東檢一刑不訴[2022]Z1號《不起訴決定書》。該不起訴決定書,給我署的單位還是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那是我接案時所兼職的律師事務所。而法院的裁定書,給我署的則是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也就是我現在所兼職的律師事務所。
一前一后,恍然四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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