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債權人已對債務人申請破產, 債務人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是否應停止執行?
閱讀提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那么,債權人已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債務人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法院是否應停止執行?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破產審查是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前置程序,債務人被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前,法院依法不中止對債務人的執行。
案情簡介
一、北京四中院在執行某信托公司與張某、北京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對訴訟階段已保全查封的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房屋進行了拍賣并于2022年8月2日成交。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四中院向某信托公司擬支付拍賣款項不服,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北京四中院認為,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提已向破產法院申請對北京某有限公司進行破產審查的理由,經查,截至目前,該院并未收到相關法院受理北京某有限公司破產申請的通知或裁定,在此情況下,該院對案涉財產繼續執行并無不當。2022年10月8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22)京04執異276號執行裁定,駁回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三、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經向北京一中院核實,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正在審查過程中,北京一中院尚未裁定受理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四、北京高院認為,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為由,請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項,不符合法律規定。2023年2月14日,北京高院作出(2023)京執復13號執行裁定,駁回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五、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北京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對北京某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號民事裁定,受理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448號執行裁定,駁回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債權人已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債務人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是否應停止執行?最高法院認為:
1.《中華人?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號?事裁定,受理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在此之前,其即以已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北京某有限公司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為由,請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項,不符合上述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債務人被人 ?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前,人 ? 法院依法不中止對對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僅以已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債務人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為由,請求停止執行,法院將不予支持。
2.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該公司的執行應當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五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中華人?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京01破申509號?事裁定,受理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在此之前,其即以已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北京某有限公司已處于破產審查階段為由,請求北京四中院停止向某信托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項,不符合上述規定。
其次,《最高人?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是為了促進和規范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而制定,主要適用于執行法院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情形。本案系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直接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對北京某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不屬于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情形。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的相關規定,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四中院已于2022年9月29日將案涉2540萬元拍賣款向某信托公司發放完畢。北京四中院在未收到人?法院受理對北京某有限公司破產申請的裁定或通知的情況下,依法執行并發放執行款的行為,不屬于債務人已被受理破產后仍對其進行個別清償執行。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北京四中院的執行行為,將案涉房屋拍賣款納入破產財產,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22
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48號】
裁判規則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案例1:四川省尼某潤新材料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執異4號】
江西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眉山中院已裁定受理成都華某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對尼某潤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尼某潤公司的執行應當中止,對尼某潤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裁判規則二: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該公司的執行應當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案例2:章某、中某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昌某葫蘆農莊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某夢幻城實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2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贛破(預)字第1號民事裁定,受理了被執行人某葫蘆公司的重整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蘆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某葫蘆公司的執行應當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某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蘆公司破產申請的情況下,仍申請對該公司的財產繼續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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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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