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業內人士,今天這個話題不得不說,就是三四線的小城市禁中大排量摩托車似乎有蔓延之勢,從臺州到南陽,從信陽的息縣到四川的西昌,都是禁止150或250排量以上的摩托車通行。而且有些地方征詢意見稿或是聽證會都不開,直接就一紙公告給禁了。
這些城市禁中大排量摩托車的理由幾乎都是一樣:炸街擾民!難道治理炸街擾民除了一刀切的禁大中排量摩托車,就沒別的辦法了嗎?還有直接粗暴的禁止大排量,合乎依法行政的邏輯嗎?我今天就從這兩方面來聊聊這事。
不管何種排量的摩托車,出廠時都是達到了定置噪聲排放限值,正常行駛是不會擾民的,就像各個城市交警的鐵騎一樣,他們都是400或是650排量,巡邏在大街上,也不擾民吧。當然,有些騎大排量的車友,特別是小青年,喜歡改裝排氣管,然后聚集在一起飛車炸街,對于這類小青年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嚴厲打擊。打擊方式是從掛牌時要求寫承諾書,到路上嚴查,再到群眾舉報現場扣車等,很多地方通過這些措施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不愿做這些細致的工作,一紙禁令就把中大排摩托車禁掉不就是懶政行為嗎?
其次,大多數騎大排量的車友,都是護具齊全,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人,他們喜愛騎行,跟一些人喜歡釣魚、游泳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休閑娛樂方式,總不能因為一小撮違法者就剝奪大部分人的騎行自由吧!何況,中大排量摩托車的消費,不但能促進整個產業鏈條,也對地方財政收入有一定好處。
第三是法理上說不過去,從雙11珠海事件可以看出,任何交通工具都有可能給交通帶來風險,甚至汽車產生群死群傷的可能性更大,那是不是應該把汽車也禁掉?同為機動車的摩托車,隨便一個理由就可以禁,而且根據的法律條款是《道交法》第39條,那為什么第39條對汽車就不適用呢?不管是《道交法》還是地方性法規,都沒有剝奪市民交通工具選擇的權利,特別是我國進入城鎮化以后,大量人口聚居在城市,摩托車不但不會給交通帶來擁堵,反而有緩解交通擁堵的作用。市民有便捷出行的剛性需求,你禁了摩托車,就會有電動車,有些地方還有老年代步車,甚至一些地方輪椅都開始上街了,這是一個多么畸形的交通管理!
所以說一刀切式的懶政行為,不是市民生命安全的捍衛者,反而是交通擁堵麻煩的制造者!最后重復我國的司法名言:對于公權:法無授權不可違。對于私權,法無禁止皆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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