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圓方的第1012篇原創
1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會,會上提出:“嚴”的這一手什么時候都不能松,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態度堅決,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有力震懾犯罪。
“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有力震懾犯罪”,這樣的措辭不由得讓人聯想到一個已經過去很久的詞匯“嚴打”。
改革開放后,一共進行過三輪嚴打:
第一輪嚴打,是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社會轉型逐步深化,1979年結束了“上山下鄉”運動,大批知識青年返城,造成近2000萬青年待業,社會治安混亂、惡性事件頻發,出現了犯罪的高發態勢。
1979年,我國公安機關的立案數量為50多萬件。到了1980年,增長到了70多萬件。1981年,更是達到了89萬件。1982年重大案件的數量就達到了到了6萬多件。當時,出現了年輕姑娘晚上不敢出門的情況。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惡性案件接連發生,如“控江路事件”、北京火車站爆炸案等,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社會治安問題直接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經濟發展。
1983年7月19日,鄧小平提出“對于當前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要嚴厲打擊,判決和執行,要從重,從快” 。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并在各地召開公捕公審大會 。1983年嚴打公審,講究以運動方式施行專政、加以重典。1983年嚴打的目標,是在3年時間內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最后也差不多是三年,才基本結束。
第二輪嚴打,是1996年。當時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大量企業面臨重組、改制甚至破產,導致大批職工下崗失業。僅僅一個上海市,從1993年開始到1995年登記的下崗職工超過100萬人。而到了1998年全國工人大下崗前,上海在工會登記的下崗工人已經超過150萬。
與此同時社會上出現明顯的仇富心理,針對富有家庭的案件增多,盜竊、搶劫等案件數量明顯增加。俞敏洪就講述過他在九十年代,遭遇搶劫和綁架的故事。全國部分地區治安狀況趨于惡化,重大搶劫案件增多,接連發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單位、運鈔車為搶劫目標,持槍實施搶劫巨額財物的案件。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民革中央主席李沛瑤在住所被殺害,這是解放以來首次發生的國家領導人遇害事件。3月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治安狀況發表了許多尖銳意見,紛紛要求整頓社會治安秩序。在這樣的壓力下,進行了第二次全國性的“嚴打”。打擊重點為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槍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1996年嚴打維持了2年時間。
第三輪嚴打,是2001年。2001年我國剛剛加入WTO,正處于經濟體制轉型的關鍵時期,大量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重組等,導致部分職工下崗失業,生活陷入困境,一些人因經濟壓力而走上犯罪道路,如盜竊、搶劫等財產型犯罪有所增加。與此同時,城市化快速推進,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等未能及時跟上,在就業、住房、教育等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容易滋生各種矛盾和犯罪問題,如一些城鄉結合部治安問題突出。
面對嚴峻的犯罪形勢,當年4月召開的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提出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場“嚴打”整治斗爭,盡快改變治安面貌。此次“嚴打”以“打黑除惡”為重點,以深入開展全國性的“打黑除惡”為龍頭,開展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和多發性侵財犯罪專項斗爭;開展治爆緝槍專項行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三條戰線為抓手。分為三個階段,總歷時大概一年多。
雖然在“嚴打”過去的很多年后,社會上特別是法學界對于“嚴打”所帶來的問題,諸如:
片面強調打擊,人權保障重視不夠;
片面理解“從重”,有損刑法的公正性;
片面領會“從快”,辦案重數量而輕質量;
過分看重“形勢需要”,司法獨立難以充分保障;
追求一時轟動效應,忽視日常犯罪防控。
但是,從來沒有人否認過,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下,“嚴打”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嚴打”的成果也有目共睹。
所以,很容易理解,在社會治安因為在“某些現實”問題下,突然惡化的時候,選擇“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作為一種行之有效方式的“路徑依賴”,肯定是有其道理的。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去思考,“嚴打”是否是符合“當今版本”的最優選擇呢?
回顧1983,1996,和2001年三次嚴打,他們所處的歷史時期都有幾個共同點。
首先,如果回看這三個時間點,我們會發現,這三年都處在中美關系變革的關鍵節點:
1984年4月26日~5月1日,美國總統里根訪華,中美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等四項協定和議定書,并草簽了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1997年10月26日~11月3日,江澤民主席對美國進行國事訪問。江澤民主席與克林頓總統在舉行會晤時,決定建立兩國元首定期會晤制度。
2001年12月27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命令,正式宣布給予中國永久正常貿易關系地位。這項命令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某種程度上,在中美關系改善后,中國有足夠多的增量市場(出口),帶來財政的增量,來彌補部分國內利益受損的群體。最終社會治安的改善,是通過進一步的增量來解決的。
其次,站在這三個時間點的大多數人,雖然很多生活陷入困頓,但是大多都是因為“現金流”問題,所帶來的壓力。但是限于當時全社會的“杠桿率”還不夠高,絕大多數人并不會有特別大的“負債問題”。大部分人的生活,相對于是從“小康”,滑落到了“貧困”這個階段。而從“貧困”到“小康”,是可以通過努力達到的。
最后,從目的上來看,當時很多人走上違法犯罪的出發點,還是為了“賺錢”。
但是,上面這三種情況今天并不完全一樣。
一方面隨著特朗普上臺所帶來的全球貿易保護主義勢頭,大概會對我們的出口造成更大的影響。與此同時,這一輪受創的,往往是曾經加杠桿“富有”過的中產,或買房,或做小生意,但是在疫情和經濟下行的沖擊下,資產負債表被打崩,很多人清晰的算過,靠勞動的情況下,可能永遠無法還清負債,這讓他們相對更加絕望。更重要的,是犯罪的出發點,如果說之前犯罪的出發點很多是為了“賺錢”,而這一輪,情況或許發生了變化……
所以,“嚴打”是當今版本的最優選擇嗎?又或者,讓陷入“絕望”的人,能夠看到“希望”在哪里,才是更好的解決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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