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福田區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巨額財物被盜案件,涉案財物價值數億元,包括珍貴的沉香、檀香工藝品、收藏品及擺件。然而,案件發生后,受害人及相關人員多次報警并提交證據,福田區公安局沙頭派出所卻以“民事糾紛”為由拒絕立案。這一舉動引發了廣泛質疑和對公安機關履職情況的關注。
(報案回執)
巨額財物被盜:事實清晰 證據確鑿
據受害人彭某東介紹,其長期從事沉香、檀香制品及相關工藝品、古茶收藏經營,將部分價值數億元的工藝品寄放于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翠灣社區福強路4001號文化創意園B座一層103葫蘆船大健康店鋪,由深圳市葫蘆船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代為展示和銷售。2024年9月14日22時30分,該公司聘請的安保人員發現,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將該店鋪內的門鎖撬開,將店鋪內的財物搬入廂式卡車,企圖運離現場。安保人員當即攔下其中一輛卡車并報警。
隨后,通過物業監控視頻查明,當日19時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彬及該公司聘用的司機姚某興等人強行撬開店面東門,拔掉內部監控設備,將展示品悉數搬運至三輛廂式卡車內。其中兩輛卡車分別于21時04分和21時52分駛離現場,第三輛被安保人員攔下并留置于文化創意園北區停車場。
(被攔停在現場的車輛)
彭某東稱,物業監控視頻清楚記錄了嫌疑人作案的全過程,同時顯示該行為符合盜竊犯罪的法律構成要件。然而,沙頭派出所雖接警出警,將嫌疑人帶回派出所,卻未做筆錄調查,反而在短時間內將嫌疑人釋放,未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在被第三輛車被截停在停車場后,嫌疑人姚某彬又兩次想把車輛開走。其中9月20日01時33分,姚某彬組織30多人到達現場后,將值守的幾名保安控制住,想強行將車輛開走。還好保安報案后,警察出警及時才導致行為未遂。
“因為公安機關對此事不予立案處理,我現在不得不雇傭保安公司十幾人,24小時對第三臺車進行看守,否則我的財物又被盜走了。”彭某東稱。
監控記錄完整,警方卻以“股東糾紛”搪塞拒絕立案
事后,彭某東將從物業管理處調取的監控視頻及嫌疑人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提交至沙頭派出所,正式報案,請求立案查處。然而,沙頭派出所向報警方出具一份報警受理回執,拒絕收取報案材料,并以“民事糾紛”為由拒絕立案調查,相關民警也拒絕接受舉報人關于案件進展的電話問詢。
更為令彭某東不解的是,沙頭派出所明確表示,已掌握盜竊財物人員的具體身份及被盜財物的去向,但卻拒絕將信息告知受害人或相關公司,也不采取實際行動追繳財物。多次溝通無果后,受害人被迫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訪部門反映情況。然而,上級部門的反饋顯示,沙頭派出所稱案件系“公司股東之間的民事糾紛”,從而繼續拒絕立案。
“股東糾紛”說法站不住腳
沙頭派出所關于“股東糾紛”的解釋顯然與事實不符。公開信息顯示:深圳市葫蘆船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葫蘆船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股東為彭丹和鄭天嬌,各持50%股份。今年6月,股東鄭天嬌因病去世,并在去世前立遺囑授權彭丹處理其身后事務。由此,所謂“股東糾紛”的理由不成立。
(鄭天嬌的遺書)
此外,被盜財物為彭某東個人所有,并非公司或鄭天嬌個人名下財物。即便鄭天嬌的繼承人有合法權益,也無權采取非法手段撬鎖侵入他人場所,強行將財物搬離,也應等公司進行合法清算后,在按股東權益進行財產分配。
彭某東稱,自己的公司多年來一直從事佛教用品的生產和經營,主要產品是高端的沉香、檀香、酥油燈等。葫蘆船公司的股東彭丹是自己的親姐姐,自葫蘆船公司成立以來,就是由自己的公司給供應香、酥油燈等佛教用品,這部分產品都是通過公司往來賬進行結算,截止目前葫蘆船公司還欠自己的公司58萬余元貨款。
“這次被盜走的工藝品是姐姐說她們在深圳弄了一個門面,讓我把我自己收藏的沉香等工藝品放到她的門面處展示,一是能讓葫蘆船公司的門面顯的好看有實力,二是有喜歡的她也幫我代賣一下。我告訴她底價,她賣了后,她個人給我按我的底價私下結算,這部分產品和兩家公司都沒有關系。而且截止到這次被盜前,一直是這么結算的,葫蘆船公司的原股東鄭天嬌也知道此事,因為這么多貴重的東西她們公司也買不起,有部分收藏的產品我也不賣,只是展示用。”
公安機關的做法引發廣泛質疑
彭某東多次與沙頭派出所溝通,希望追回被盜財物并依法追究嫌疑人責任,但對方始終未能給出明確答復。更令人費解的是,沙頭派出所不僅沒有對嫌疑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甚至不愿告知財物現存位置,種種拖延和推諉的行為讓受害人深感無助。
據悉,在受害人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訪部門反映后,沙頭派出所仍堅持其“民事糾紛”的說辭,至今未對案件做出進一步調查。受害人質疑,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否涉嫌包庇嫌疑人,甚至可能存在利益輸送或權力濫用的問題。
法律專家:拒不立案涉嫌失職瀆職
對此,相關法律專家指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經授權強行撬鎖進入他人場所,搬走價值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涉嫌盜竊罪。公安機關在掌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拒不立案,甚至包庇嫌疑人,可能已經構成失職瀆職。同時,本案嫌疑人將葫蘆船公司和彭某東個人的財物工藝品盜走,危害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還涉及破壞企業生產經營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及時立案。本案中,受害人提供了監控視頻、嫌疑人身份信息及財物清單等多項確鑿證據,完全符合刑事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拒絕立案并拒不調查,無疑是對法律公正和受害人權益的雙重侵害。
社會呼吁: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嚴懲執法不作為
目前,受害人彭某東已向上級公安機關和政府部門遞交申訴,請求督促沙頭派出所依法履行職責,立案調查并追回被盜財物。同時,他們呼吁相關部門對沙頭派出所的行為展開徹查,追究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和權力濫用問題。
此外,案件被刻意拖延,導致巨額財物難以追回,也可能對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此案不僅涉及個人財產安全,更關乎執法公正和法律權威。作為法治社會,公安機關有義務保障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眾對此案的關注,表明社會對于執法不作為的高度敏感和零容忍。
在新時代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關系到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唯有公正執法、嚴懲不法,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穩定。彭某東的遭遇提醒我們,打擊犯罪不能僅依賴制度建設,更需要執法人員的嚴格履職和公正執行。
法律的尊嚴在于執行,公民的權益需要保護。如果類似案件得不到應有的處理,不僅可能縱容犯罪,還將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們期待相關部門盡快介入,查清事實真相,恢復法律的公正與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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