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品歸類是指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活動。商品編碼,又叫商品編號、稅則號列(稅號)、HS編碼等。在諸多企業與海關行政爭議中,商品歸類爭議較為普遍,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事項。企業正確選擇爭議解決的路徑,不輕易地“認錯”、“認罰”、“認罪”,有利于爭議的解決朝著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走,如果選擇失誤,則大概率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關鍵詞:商品歸類爭議解決 路徑選擇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以下簡稱《關稅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蛾P稅法》將商品歸類規則上升到了法律層級,《關稅法》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之不同在于海關征管力度的加大,同時,進出口企業爭議與爭辯的難度增加,進出口企業將會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企業與海關的爭議,就其基礎業務而言,數歸類為最多,涉及內容也最復雜。在《涉商品歸類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打無罪?》一文中,作者曾提出“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概念。在我們日常辦案接觸的商品歸類爭議事務中,往往會出現這類“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案例。在很多情況下,商品歸類均存在技術含量高、專業要求高、爭議對抗程度高等特點,在判斷歸類事項時,并非一就是一,而可能的情況是:可以是此,也可以是彼。因此,如何進行選擇:認錯?認罰?認罪?對于企業來說,是一個艱難的選擇。
本文作者通過結合《關稅法》及多年的爭議解決實踐,擬對商品歸類爭議解決之路徑選擇做一分析。
二、商品歸類爭議解決路徑選擇難之因
我國的關稅稅目由稅則號列和目錄條文等組成。所謂關稅稅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根據《關稅法》,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確定,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因此,《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確定將共同組成進出口企業進行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當然也是海關歸類執法的依據。
商品歸類與適用關稅稅率有關,與進出口管制有關,與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確定有關,因此,《關稅法》在強調征管力度的同時,也給進出口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商品歸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做好基礎性的歸類工作的同時,也要做好相應的海關對于企業商品歸類有異議時的應對工作,將兩者結合起來。在實踐中,企業選擇在不同的海關通關,往往申報或被確認的商品編號不同,經過查驗或實質性審核,也可能得出不同的歸類結論;企業選擇不同的報關行,也會在歸類選擇上有所不同;企業對于產品的認識,也對歸類產生影響;企業有故意的申報稅率低的商品編號,也有無意造成的原因,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選擇爭議解決途徑,關系到企業的路徑選擇,而路徑選擇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意義重大及影響深遠。
三、路徑選擇之:是認錯,還是不認錯?
企業申報商品編號,海關經審單、查驗發現有問題,向企業發出質疑通知,要求企業進行解釋,提供產品材料。海關驗核過程中,如果海關要求企業認錯、補稅怎么辦?如果海關送檢、化驗,其結果不支持企業申報,或者,因涉嫌違法,被移交緝私部門處理。不論是哪個環節,海關都會要求企業認錯,那么企業是否認錯呢?
對于商品歸類申報的認錯,意味著承認自己申報歸類的錯誤、認可海關歸類意見的正確。但是,這個時候,海關的歸類認定在哪里?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并不能拿出可靠而有效的依據來,只是片面地告訴你:“你錯了”,要求你:“認錯就會對你有利”。
在“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背景下,作者認為,堅持“申報是正確的”對企業自身利益最大、最優。歸類申報正確的范圍包括申報歸類要素,申報歸類的法定依據,申報歸類的進出口貨物的狀態等,其基本邏輯是不違反歸類規則,對于申報歸類作出合理解釋。
而在一旦認錯的情況下,向海關補繳稅款已是基本面,有的企業承受不起;有的企業覺得補稅也好,不處罰就好。如果不愿意補稅,就面臨著海關納稅爭議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此,強調的是,在海關納稅爭議中,申請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復議。
然而,如果不僅僅是補繳稅款呢?那么,處罰就在等著你。甚至,刑事立案就在眼前。
四、路徑選擇之:是認罰,還是不認罰?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處罰條例》)對企業違法行為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定,在排除走私行為之后,自然就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違規行為的認定門檻低且處理起來十分簡單。但是,認定為走私(尚不構成走私犯罪)時,事情就不簡單了,除了要沒收貨物、物品(沒有扣留的貨物、物品的,追繳等值的貨物、物品價款)外,還可以處以罰款。無論走私行為,還是違規行為,都有可能觸發海關管理中的信用等級,并可能附帶產生聯合懲戒問題。
海關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非常寬泛。企業申報歸類時的任何一個差錯,都可以引起違法行為的認定,何況在主觀過錯情況下的行為。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如果企業有主觀過錯,就大概率面臨著行政處罰,而主觀過錯的簡單化的表現形式就是認錯,以認錯為海關據以行政處罰的捷徑,也同時成了未來爭議解決時海關的護身符,企業的緊箍咒。
因此,在“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背景下,作者認為,企業要做好充分的咨詢準備,以不輕易認錯為原則。而不輕易認錯的前提,就要對于自身“申報是正確的”有個清醒的認識,與此同時,要對自身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作全面而細致的調研與審視,否則,會成為抵賴的樣板。
五、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認罪,這是嚇唬人吧?沒錯,司法實踐中,這種例子不少哩。企業不認錯,尚且會刑事立案,認錯,離刑事責任追究就更近了。然而,在“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背景下,企業不認錯,海關可能會檢視自身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忌憚企業提起爭議的決心和能力,這對企業來說,就會有取勝爭議的機會;不認錯,連補繳稅款都是一個坎,行政處罰又加多一個坎,離刑事追究就更加遙遠。
在代理企業解決與海關的商品歸類爭議過程中,企業常常會反映:不認錯,海關不會放行貨物,連交保放行都不允許,不認錯,海關就送緝私,不認錯,海關就要抓人。然而,認錯的下一步就是認罪:承認自己錯了,在主觀過錯主導下,還要進行錯誤申報,就構成偽報,偽報是走私行為方式之一。因此,認錯離認罪,僅一步之遙。
近些年來,因商品歸類爭議而引起的走私犯罪案件并不少。除了少數企業唯利是圖,實施偽報商品歸類的行為、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外,相當多的企業并非故意為之,甚至其申報商品歸類“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對此,如果企業沒有積極地去應對,相信了“認錯就會對你有利”,總覺得海關才是歸類的決定部門,海關作出的歸類才是最終的。殊不知,《稅則》所規定的商品歸類規則、類注釋、章注釋、品目注釋及子目注釋等,是海關與企業應當共同遵守的規范,商品歸類是企業與海關互動的行為,企業有企業的權利與義務,海關有海關的權力與職責。法律與規則對大家都是平等的,無所偏倚。而在“具備相當的歸類爭議性”的背景下的認錯,直到認罪,都是對于自身權益的放棄。
在專業律師指導下,敢于爭議、勇于抗爭,才是最佳選擇。
六、結束語
多年的商品歸類爭議的解決實踐告訴我們,面對海關商品歸類的質疑,一定要專業解決,千萬不要聽信一方之言,不輕易相信“認錯就會對你有利”。在專業律師指導下,做出有利的選擇才是維護企業權益的最好方法。即便是真正錯了,也不能一味地簡單地認錯了之,可以有正確有效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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