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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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寇先生(35歲)因胸部疼痛于凌晨1時26分,未辦理掛號手續直接到縣醫院急診室就診,接診人為未取得醫師資格證的實習醫師劉某。劉某為患者做完心電圖后,告知患者白天前往心血管內科就診,并建議患者做動態心電圖。
患者于凌晨1時36分離院回家,回家后約一小時左右,身體再次出現不適癥狀,同妻子準備再次就醫時,在就醫途中突然昏倒,于2時24分撥打120急救電話。2時31分急救車到達查看患者:患者無意識,面色蒼白,呼吸停止,雙側瞳孔散大,口唇及甲床發紺,觸摸頸動脈無搏動,立即給予持續心肺復蘇,開通靜脈通路等搶救措施,于2時40分返還醫院科室。經搶救無效,患者于3時51分宣布臨床死亡,未做尸檢。
患者家屬認為,縣醫院值班醫生擅離職守,安排不具備執業資格的“醫生”接診,導致患者死亡,起訴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8萬余元。
法院審理
醫學會專家評鑒意見認為,雙方醫患關系成立,患者屬于猝死,因未做尸檢,真實死亡原因無法確定。就診當日做心電圖未達危急值,醫方未按規范對患者進行留觀及未做相關進一步檢查,未請示上級醫師并進行相關科室會診,診療過失存在。綜上,醫方對患者未做進一步相關輔助檢查,對病情預判不足,致使患者失去規范治療時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對等責任,過錯參與度考慮為50%。
一審法院認為,患方雖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不合理性或違法性。該鑒定意見較為合理,予以采信。酌定縣醫院按照50%的比例承擔責任。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76萬余元。
患方不服,提出上訴。患方認為,事后患方持患者心電圖咨詢多位心內科醫生,均明確告知心電圖已經顯示有典型心梗癥狀,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縣醫院院長和醫生接待家屬時看過心電圖也說,這樣的病人應該是要留觀的(錄音已提交一審法院)。醫院將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安排在急診科工作,存在重大過錯,患者作為病人去醫院就診,法律不能強求非醫學人士的患者去承擔責任,縣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縣醫院辯稱,患方不能證明醫方診療行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唯一原因,醫院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系實習醫生無證行醫所引發的醫療糾紛。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后,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本案中的接診“醫生”劉某作為實習人員,沒有進行醫師執業注冊,不具有獨立的行醫資質,其應當在執業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診療活動。在指導老師不在場的情況下接診,放任實習醫生為患者診療,對因此而產生的后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與其醫療水準相應的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發生,違反該注意義務即為過錯。本案中,在值班醫生不在崗的情形下,實習醫生未按規范對患者進行必要的留觀及未做相關進一步檢查,也未請示上級醫師,故此被法院認定存在醫療過錯。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通過尸體檢驗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首先需要確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尸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查明患者的具體死亡原因,尸檢有助于鑒定機構在醫療損害鑒定過程中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具體的原因力。不進行尸檢,對鑒定機構完整評價醫院診療行為及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會具有明顯的不利影響,故此,本案中雖然患方認為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因患者具體死亡原因不明,其主張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除民事責任外,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涉案醫療機構還會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急診作為醫療機構的前沿陣地,不但是對患者進行有效治療的首診場所,同時也是醫療機構形象的窗口,急診科室接診的一般都為情況緊急的患者,因此急診科室也是醫療糾紛的高發區,急診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到醫療機構的整體醫療服務質量及水平。醫療機構應加強急診管理,規范醫療救治行為,不斷提高診療水平,切實保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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