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楊浦區人民法院在“研思一刻”專欄內特設“人民法院案例庫”專輯,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更好服務司法審判、公眾學法、學者科研、律師辦案。
第 16 期
孫某某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期欄目刊載楊浦區人民法院第1篇已入庫案例,聚焦認罪認罰案件中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時的處理,供學習參考。
街頭上演速度與激情,驚險過后雙雙獲刑
孫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認罪認罰案件中指控罪名
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時的處理
作者介紹
關鍵詞
刑事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險駕駛/ 認罪認罰
基本案情
JIBENANQING
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孫某某駕駛一輛黑色轎車(下稱“孫車”),夏某(另案處理,已判刑)駕駛一輛白色轎車(下稱“夏車”),兩車沿上海市楊浦區周家嘴路由西向東在蘭州路至鳳城路路段內超速行駛,其間,夏某危險變道招致孫某某不滿,孫某某駕車至周家嘴路黃興路路口遇左轉紅燈,遂停在與直行車道相鄰的左轉車道最前面,待直行綠燈亮時,為泄憤不顧左轉紅燈,從左轉車道違章向右變道至夏某車前,行至內環高架下突然停車,阻礙夏某及后面車輛通行10余秒,見夏某欲變道又繼續直行,夏某為斗氣隨即駕車在黃興路至源泉路路段與孫某某危險變道追逐,至源泉路口遇紅燈停在孫車前方,孫某某下車至夏車左前門側,探進車內采取掐頸等方式毆打駕駛座上的夏某,引發肢體沖突,直至直行綠燈提示剩余7秒時才駕車駛離,超速左轉進入雙陽路。
夏某為泄憤駕車超速左轉緊追其后,車頭右側撞擊孫車左后部,致孫車尾部向右,頭部向左,發生甩尾,車頭高速撞擊對面車道上姜某駕駛的轎車(下稱“姜車”)左側前部,致姜車左前懸掛破碎,左前輪胎變形,左側前大燈破碎,前保險杠損壞。孫車與姜車碰撞后,車體發生180°轉體,車左側再遭夏車撞擊,致左側車門大面積向內凹陷變形,左后車門變形損壞程度比左前車門較輕。夏車撞擊后失控撞破雙陽路東側馬路護欄沖上人行道,撞毀李某某停放該處的電動自行車以及不明車主的自行車等。
夏某報警,孫某某在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理。
經驗傷,被告人孫某某雙眼及顏面軟組織挫傷、右眼結膜下出血,夏某頸部見皮膚瘢痕,未見明顯破損,頭部外傷。
經物損評估,被告人孫某某的轎車直接物質損失為14,062元,夏某的轎車直接物質損失為11,507元,姜某的轎車直接物質損失為8,955元,李某某的電動自行車直接物質損失為621元,無牌自行車的直接物質損失為195元,護欄的直接物質損失為1,38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孫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對上述犯罪事實予以供認。在審理期間,孫某某向法院交納1萬元用作賠償。
裁判結果
CAIPANJIEGUO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滬0110刑初9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后,孫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滬02刑終2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CAIPANLIYOU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認為遭到他人別車的情況下,為斗氣泄憤,在車流、人流密集的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于不顧,駕駛機動車先后實施危險變道、別車逼停、在路段中間與他車追逐以及毆打正在操控車輛的駕駛員等行為,后又超速左轉駛離,不僅對雙方車輛造成危險,亦危及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等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未全面評價孫某某的上述行為,故指控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
孫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某某依法應予懲處。孫某某自首,交納1萬元用作賠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CAIPANYAOZHI
嚴格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對在車流、人流密集的城市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于不顧,不計后果斗氣逞能,危險駕駛并引發多車相撞后果的行為,已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程度,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指控的罪名不當,法院應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和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判決。
關聯索引
GUANLIANSUOYI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67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一審: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滬0110刑初992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30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刑終247號刑事裁定(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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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部分配圖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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