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新馮華妹 2024年12月03日
近30年前一場槍擊,開槍的警察被認定正當防衛,20多年后又被指控故意殺人。邢志強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上訴后發回重審。重審中目擊證人和法醫專家均出庭。
[財新網]廣受關注的內蒙古警察槍擊案,近日在烏蘭察布市中級法院重審開庭。
1995年夏天,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強在野外打靶時和保外就醫人員孟永清相遇。因認為孟所騎的摩托車為盜竊所得,邢志強攔路盤查但被孟永清揮刀駕車沖過。邢志強駕車追趕過程中,被捅傷的他開槍擊中孟永清。事發兩天后,孟永清被家人送醫治療,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當年,邢志強追趕孟永清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然而,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帶走調查,這起20多年前的舊案也被重新提起,邢志強最終被指控涉嫌故意殺人罪。
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中院一審認定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不服上訴。2024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1月26日、27日,此案重審。此次開庭,檢方依然堅持指控邢志強構成故意殺人罪。目擊證人首次出庭作證,被告人和被害人方面分別委托的法醫專家輔助人也出庭,就孟永清的死因等問題展開辯論。
警察因故意殺人獲刑無期
1995年時,22歲的邢志強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的一名警察。據檢方指控,當年6月6日18時許,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李水平(化名)等人駕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其間,邢志強看到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永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駕車沖過去,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邢志強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孟永清駕車離開。后李水平等人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李水平駕車帶其繼續追趕,二人行至烏蘭花鎮枳芨灘村時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向二人,李水平駕駛摩托車躲開后繼續追趕,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倒地,后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李水平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
孟永清受傷后,先后躲藏于一牲口圈內、民族服裝廠倉庫間小巷道內,并自行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親租車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孟永清系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歿年21歲。
案發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將邢志強追擊孟永清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邢志強也因此立功受獎,并轉入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在此后的20多年里,他參與偵辦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多次榮獲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自治區公安廳頒發的二等功、三等功獎章。邢志強不斷獲得升遷,2010年成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據了解,事發時,孟永清正處于保外就醫階段。此前他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在內蒙古自治區少管所服刑。孟家人認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強故意尋釁所致,系含冤而死。20多年來,他們多方求助、喊冤。
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經過紀委監委、公安廳掃黑辦長期持續調查,邢志強沒有被指控貪腐行為,最終有關方面把這起20多年前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舊案翻出。邢志強家屬認為,“這實際上是對邢志強的打擊報復”。
烏蘭察布中院審理認為,邢志強因懷疑孟永清盜竊摩托車而阻攔,在被害人逃離過程中持槍射擊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于2023年8月25日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并判決邢志強賠償喪葬費4.16萬元。孟永清家屬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邢志強也上訴,稱其行為系履行警察職責時作出的正當防衛;孟永清自行剖腹用碎玻璃取彈頭,導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抓捕未及時就醫,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邢志強的行為和孟永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請求依法認定其構成正當防衛,改判其無罪。
2024年3月4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詳見財新網報道《警察槍擊案羅生門》;《內蒙古警察槍擊案上訴后發回重審原定故意殺人罪》)
正當防衛還是事后報復
11月26日、27日,此案重審開庭。據財新了解,重審的焦點之一仍然是邢志強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邢志強在法庭上表示,在追擊到水庫南側樹林時,孟永清和摩托車都摔倒在地,他多次命令孟永清站起來接受檢查,孟永清趴在地上不動,當時他以為孟永清摔傷,俯下身拉其身體,被手持匕首的孟永清突然翻身亂刺,他馬上表明身份說是警察,不要亂動,孟永清嘴里罵著臟話說弄的就是警察,邢志強左后肩被孟永清刺傷后,孟永清仍然手持匕首沖著他胡亂捅刺,他只能后退,并退至摩托車后20多米處,此時孟永清突然騎上邢志強的摩托車繼續逃竄。
邢志強認為,當時的孟永清對他的不法侵害仍在繼續進行,并對他實施了故意傷害、搶劫摩托車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行為都具有現實的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后來,同伴李水平騎著摩托車趕到,并載著他繼續追擊孟永清,遇到孟永清時后者駕駛摩托車沖向二人,此時邢志強跳下車,在孟永清的再次沖撞中,邢志強無意識地掄起了小口徑步槍,槍響后孟永清當時沒有任何反應,可見槍擊并非致命傷。孟永清駕車逃跑的過程中,摩托車因陷入松軟的耕地導致熄火,孟永清棄車而逃。
而出庭檢察員稱,從水庫到樹林,再到枳芨灘村,雙方一共遭遇了三次。在樹林中時邢志強孤身一人、手無寸鐵,孟永清如果想行兇殺害邢志強,具有最有利的條件,但是孟永清在持刀逼退邢志強后,騎車逃離。而在枳芨灘村,李水平騎車馱著邢志強,邢志強手持步槍,邢志強一方無論是人數還是武器,與在樹林相比都有了絕對的優勢。孟永清僅一人騎著摩托車,手里拿著刀,因為要騎車,雙手無法使用其他武器。在這種情況下,孟永清見到持槍的二人之后加速逃跑是符合常情常理,而通過騎摩托來回沖撞,企圖向持槍的二人行兇,違背常識。此外,面對沖撞、掄槍回擊的射擊點大概率在身體的正面,且是近距離射擊,而本案孟永清是背后腰部受傷,且經鑒定,孟永清后腰部中槍的傷符合遠距離射擊的損傷特征。
檢察員進一步表示,在水庫邊,邢志強對有嫌疑的孟永清攔車盤問,孟加速離開,此時沒有明確的不法侵害。在樹林時,邢志強騎車追到孟永清,上前以控制盤問孟永清,孟永清持刀向邢志強行兇。此時,孟永清針對邢志強故意傷害的不法侵害正在發生,邢志強依法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而在第三次遭遇過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槍追他,他一直都處于逃跑狀態;邢志強在孟永清騎車逃跑的過程中,從背后用槍射擊孟永清,此時孟永清在前面騎車,沒有針對邢志強實施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檢察員稱,對孟永清在樹林中用刀刺傷邢志強的行為,邢志強不能追到枳芨灘村對孟永清實施正當防衛。其還強調,即使孟永清逃走時搶走了邢志強的摩托車,邢志強也不符合正當防衛,仍是故意犯罪,“正當防衛面對的必須是正在實施的搶劫,而邢志強是第二次遭遇結束以后騎車幾公里、幾十分鐘以后從樹林追到枳芨灘村后開槍殺人,屬于事后報復。”
檢方表示,邢志強身為退伍軍人和人民警察,明知警察開槍的嚴格限制和開槍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在追逐有盜竊摩托車嫌犯的孟永清,不管不顧開槍射擊孟永清,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而非履行職務。
邢志強的辯護律師吳丹紅提出,任何在不法侵害中的暫停行為,都不能簡單的理解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孟永清第二次跑了之后,還在枳芨灘村等著邢志強,并且主動沖撞邢志強,所以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續,并且是針對邢志強的,有非常強的緊迫性,甚至危及到邢志強的生命安全,這時他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邢志強把槍當做棍子一樣掄起來,以抵抗孟永清的沖撞行為,只是在他進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槍走火了,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結果,這當然屬于正當防衛。
吳丹紅還表示,邢志強的行為屬于履職行為,孟永清有盜竊前科且所騎摩托車明顯超出其本人的購買能力,邢志強根據合理懷疑攔截盤問孟永清的行為屬于其警察職責,當時身著警服即具有警察身份證明。孟永清拒捕且暴力襲警,邢志強可以使用警械,因此其帶槍追捕的行為具有合理性。“警察只要發現有犯罪行為、有犯罪嫌疑人,隨時隨地都可以履職,邢志強的行為恰恰是他履職的表現,而且是一個英勇的表現。”吳丹紅說。
但檢方認為,邢志強的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案發時,四子王旗公安局沒有部署抓捕孟永清的行動,也沒有給邢志強部署督查和抓捕的任務;未成年管教所的證明及準假存根證實,1994年到1995年6月期間,孟永清是請假回家看病,既未脫管也未脫逃;邢志強在通訊股工作與刑事案件無關。案發當日,邢志強等人在水庫玩耍,未執行任務。此外,邢志強身為警察,案發當日身著警服,對有盜竊嫌疑的孟永清有進行阻攔盤查的權力,在孟永清拒絕盤查且反抗傷人時,有追他的權力,但邢志強超出盤查、追查的范圍,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不應有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并且邢志強沒有持槍證,其所持有的槍支為非公務用槍。
檢方表示,邢志強主觀上存在殺人的間接故意。邢志強作為一名服過兵役、接觸過槍的警察,明知持槍射擊他人很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但是邢志強放任了該結果的發生,依然追逐射擊,以至于最終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邢志強用槍射擊孟永清之后,對被害人有了救助義務,被害人棄車逃跑,邢志強僅將被害人所騎的摩托車騎回。在有條件將孟永清制服歸案的情況下,沒有進行追擊,更沒有對其實施救治,具有放任被害人中彈死亡的主觀故意。此外,邢志強客觀上實施了騎車追逐射擊孟永清,致孟永清中彈死亡的行為。
死因爭議
孟永清的死因也是控辯雙方的一個爭議焦點。
作為當時在現場的目擊者,李水平是本案的關鍵證人。其證言曾出現多次反復,并且對于當時邢志強是否開槍、開了幾槍等問題,李水平有一槍、兩槍、三槍的不同說法。在被原審采納的證言中,李水平稱,孟永清駕駛摩托車向東北方向逃離,其載著邢志強繼續追趕時,邢志強將槍架在其肩膀上朝孟永清開了兩槍,后孟永清駕車駛入耕地后,在離孟永清約100米處邢志強朝孟永清再次開槍,孟永清駕車行駛約30米突然倒地,孟永清摔倒后手捂肚子棄車逃離,邢志強背著槍騎著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到醫院。然而根據槍支出借人的證言, 邢志強當時拿到的是一支小口徑步 槍和兩發子彈。
此次重審開庭,李水平首次出庭作證。其當庭表示沒有看到邢志強開槍、也沒有聽到槍響,不知道孟永清中槍,之前的證言都是猜測的,以當庭陳述為準。
邢志強稱,孟永清遭受的并非致命傷,其死亡是因為他沒有及時就醫,并自己取出子彈導致感染而死。1995年6月20日, 警方出具的鑒定書也分析認為,孟永清被邢志強用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非致命傷; 孟永清的死亡系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而致失血過多腹部感染造成。
據財新了解,邢志強被調查后,警方曾聘請北京一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的問題包括:槍擊行為和自行手術、延誤治療,哪個對孟永清死亡結果的影響更大,死亡結果是哪種原因造成的,還是多因一果造成的,等等。2021年11月16日, 該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稱經審查材料,及與委托方溝通后,目前被鑒定人尸體已處理,現有材料不足,無法明確其死亡原因。
受辯護律師委托,2023年5月8日, 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出具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孟永清為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該損傷為非致命傷;死亡的發生主要是由于沒有及時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污染等因素導致了彌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此外,邢志強左背部損傷符合他人持銳物(比首類)刺切形成,該部位直指心臟,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擋,勢必導致心、肺貫通傷而致命。
吳丹紅表示,孟永清因為不敢去醫院就診,導致延誤救治長達30多個小時,并且在沒有消毒的情況下,自行取子彈,其家屬還把他窩藏在服裝廠。到醫院后,又遇上醫院停電,缺乏血源,“所以孟永清的死亡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多因一果,任何一個因素在這里面都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此案二審期間,2024年2月27日,內蒙古檢方委托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與自行取彈、延誤治療間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及成傷機制”等問題進行鑒定。
3月5日,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孟永清在背部、腹部臍右側受到槍彈貫通傷后,不但造成背部皮膚.皮下組織、肌肉、十二指腸后壁、十二指腸橫部、臍右側皮膚、皮下組織、肌肉的撕裂、出血,同時造成十二指腸的破裂。當十二指腸破裂后,大量的胃內容物、胃液、腸液會溢出到腹腔。除創道途徑處破裂出血、臟器損傷外會將外界的細菌帶入其中,加重加速了感染。由于槍彈傷僅傷及十二指腸,而非絕對致命傷,如此時盡快實施開腹探查手術,并對創道給予清創縫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槍彈傷造成孟永清背部、腹部貫通傷;以及延誤治療、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與其因十二指腸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
對此,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再次出具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稱以書證審查意見書充任司法鑒定意見書,容易誤導司法人員的判斷,造成錯案;不檢驗尸體就出具法醫學死亡原因鑒定意見,屬違規操作;并且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自相矛盾,缺乏事實依據、科學依據。
吳丹紅表示,天津方面的鑒定意見也表明延誤治療、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是重要的介入因素,那么就阻斷了槍傷與孟永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此次重審開庭,孟永清、邢志強兩方各聘請了一名法醫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孟永清家屬委托的專家輔助人認為,孟永清死亡的根本原因就是槍擊,延遲治療、自行取彈、感染都是槍傷造成的,所以不能排除槍擊對孟永清死亡最主要的作用。邢志強委托的專家輔助人則重申了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內容。
出庭檢察員表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一般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基本判斷就是一個行為是否大概率的引起結果發生。在案證據能夠充分證實邢志強的槍擊行為引起了孟永清的死亡,本案兩個主要的介入因素,一是孟永清沒有及時就醫,二是孟永清自己取出了腹部的子彈產生感染。
檢方認為,上述介入因素沒有異常性,沒有阻斷邢志強槍擊行為與孟永清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邢志強來說,其在槍擊孟永清后,因槍擊行為產生了對孟永清進行救助的義務,但因為其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觀心態和不救的行為,導致孟永清后期發生延誤治療和自行取子彈的行為。所以邢志強先行的傷害行為要對后面的介入因素所導致的后果負責。無論是邢志強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孟永清的死亡結果,還是后來的介入因素加速導致的死亡的結果,邢志強都要對結果負責。
辯方認為,本案中指控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沒有任何物證、沒有尸體解剖、沒有彈道的痕跡檢驗,現有證據很難證明孟永清的死亡與邢志強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得出唯一性結論。希望法庭正確適用法律,適用正當防衛和疑罪從無原則,宣告邢志強無罪。
11月27日晚,庭審結束,法庭表示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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