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民間中醫或因行醫,或因生產售賣假藥獲刑的案件經輿論曝光后,都會引發中醫界特別是民間中醫界的一聲嘆息。
為什么《我不是藥神》所折射底層的辛酸與掙扎,司法的搖擺與兩難,在現實中依然遍地橫生?
日前,網絡曝光了一起民間中醫因生產、售賣自行研制配方的中醫藥藥品,涉嫌生產、售賣假藥罪被抓捕獲刑12年的案件。
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名劉金蓮,系一名自小學習中醫并長期行醫的民間中醫。
資料顯示,現年66歲的云南宣威籍老人劉金蓮,自幼隨長輩學習中醫,長大學成后便以此為業,在家鄉以“赤腳醫生”的身份在十里八鄉行醫。
2015年,劉金蓮經過數十年的行醫經驗積累,研制出了一款對風濕、痛風等方面有著較好療效的配方,并委托他人生產加工成藥丸、命名為“風濕靈”進行銷售。
根據法院認定,劉金蓮生產、銷售的“風濕靈”,累計金額為667萬元。
雖然劉金蓮生產、銷售的“風濕靈”其療效廣受用戶好評,亦未造成任何醫療糾紛。但因其生產、銷售的“風濕靈”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文件,最終被四川省涼山州食藥品檢驗所、涼山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檢驗后,被認定為假藥。
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3)川3424刑初238號顯示,劉金蓮因此于2024年11月9日被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750萬元。
而其他多名在其銷售中提供幫助或向其購買“風濕靈”進行銷售賺取差價的多名“經銷商”,亦分別獲緩刑至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
劉金蓮的遭遇,固然因“證據確鑿”而受到了相應的處罰。但一篇發布于2024年12月8日《四川涼山警方指定審理法院,律師:顛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一文亦認為,有關方面在偵查審理“劉金蓮假藥案”中,存在著諸多違法之處,甚至存在著趨利性執法的嫌疑。
一、先抓人,后立案
“他們去跨省抓人的時候,這個案件并沒有立案,抓回去30多天以后才立案的。”
該案一名辯護人指出,該案的辦理,極其荒唐。
二、公安機關違法指定法院管轄案件
2023年6月7日,涼山州中院向德昌縣法院下發《指定管轄決定書》,建議將該案指定由德昌縣人民法院審理。
對于這份《指定管轄決定書》,辯護律師們一致認為,這是一份徹頭徹尾顛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非法文書,內容極其荒謬,是對違法行為直接上演赤膊上陣,是非常恐怖的司法行為。
三、涉嫌趨利性執法
劉金蓮的《上訴狀》認為,該案是典型的以司法之名撈金的“遠洋捕撈”案,在趨利執法的利益驅動下,偵查人員在該案中實施了栽贓陷害行為,請求涼山州中法院依法將案件報請四川高院,指令其他法院審理本案。
此外,劉金蓮辯護人劉少斌律師亦在《劉金蓮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案一審辯護意見》中稱,公訴人對劉金蓮的兩個方面的指控意見,是公正的,法庭應該給予充分的認定。一是劉金蓮所生產的藥,并未帶來任何有損人體健康的事實,沒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二是劉金蓮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劉少斌律師因此認為,對劉金蓮的刑期,應當在5~6年之間進行處理。
法律是冰冷的。
但冰冷的法律條文,同樣需要溫情。
所以劉少斌律師在《一審辯護意見》中還稱,劉金蓮是家傳的民間草藥醫生,其十歲就接受中醫家教,幾十年間一直流轉鄉場為人治病,具有一定的中醫知識和中藥認識。民間中醫一直為國家所提倡,雖然他們沒有相關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資質證,但不排除他們確有一定的醫療水準,屠呦呦因資格證的問題不能評選院士,但誰也不能否認諾貝爾醫學獎確實頒發給了屠呦呦的事實。
是的,劉金蓮案,給本案的司法人員乃至全社會公眾,都留下了一個值得思索的問題。
劉金蓮作為一個深耕中草藥的民間人物,其藥品配方從科學的角度來講,并無不當,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為千千萬萬的患者解除了風濕和痛風的痛苦。那么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對劉金蓮實施刑事制裁的同時,就應當考慮其犯罪本身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性。
劉金蓮的行為,從現實問題上來看給患者帶來的是什么呢?
從那些長期購買此藥進服人群的陳述中得到的答案是:更多的是福蔭。
所以,面對這樣一個年近花甲,身體本身就不很好的老人,天平是否當理性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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