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釋〔2024〕13號)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了“情節嚴重”(3年以下)標準,新增了“情節特別嚴重”(3年至7年)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定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覽表
量刑檔次
情節嚴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適用情形
(紅字為新修內容)
①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②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③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④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⑤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⑥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⑦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⑧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⑨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⑩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①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②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③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④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⑤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注意事項
①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指訴訟開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
②“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采取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情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
③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④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同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襲警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起點
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量刑基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罰金適用
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緩刑適用
綜合考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執行情況、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寬嚴相濟
①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②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附:
量刑細則(“江蘇省”標準,僅供參考)
1.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5)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停止侵權或者拒不履行協助行使撫養權、探望權、相鄰權等行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判決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0)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
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每增加一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暴力抗拒執行,造成人員傷害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暴力抗拒執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及執行公務證件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造成直接財產損失每達到 2000 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致使債權人遭受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每增加 10 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暴力抗拒執行,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
(2)暴力抗拒執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及執行公務證件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且造成直接財產損失達到 5 萬元的;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財產數額累計達到 100 萬元的,或者造成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達到 100萬元的;
(4)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前款一種情形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符合前款第(2)種情形,造成直接財產損失每增加 5000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符合前款第(3)種情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財產數額或者造成債權人遭受損失的數額每增加 30 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曾因妨害司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曾因妨害司法受過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
(2)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
(3)煽動群眾阻礙執行的;
(4)采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5)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履行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參照履行執行義務的比例減少基準刑。
5.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一萬元。單位犯本罪,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萬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綜合考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執行情況、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在一審宣告判決前仍拒不執行,或者未賠償因拒不執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2)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的;
(3)采用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或者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妨害執行的;
(5)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多人輕微傷的;
(6)曾因妨害司法受過刑事追究的;
(7)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1.》(法釋〔2024〕13號)
2.(2002年8月29日)
3.(法〔2024〕132號)
來源:“刑事法典”綜合整理、最高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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