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西省和順縣聯合調查組通報“女碩士患精神分裂癥失蹤十余年被找回”事件,將女碩士卜某帶回家并育有子女的張某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通報稱,卜某,女,漢族,現年45歲。2008年碩士研究生畢業后至2011年期間,因精神異常多次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2011年5月26日,從晉中市榆次區家中走失。2011年8月,和順縣青城鎮土嶺村石疊村組村民郭某(女,現年78歲)在本村附近發現卜某,且有精神異常表現,數日后由本村村民張某(男,漢族,現年46歲)帶回家中,并育有子女。
關于是否涉嫌強奸問題。經查,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關于是否涉嫌拐賣婦女問題。經走訪青城鎮土嶺村石疊村組及周邊村村民,2011年7至8月間,卜某曾獨自在青城鎮土嶺村石疊村組及周邊多個村停留10余天,有精神異常表現。截至目前,尚未發現卜某被拐賣的線索和證據,公安機關仍在深入調查。
關于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等問題。經走訪石疊村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間,精神疾病癥狀明顯,但也常獨自外出購買零食,未發現其離村出走的情況。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
通報稱,對其它涉嫌違法犯罪、失職失責等問題,和順縣將依法依規嚴厲懲處,后續調查情況及時通報。
目前,卜某已住院治療。對卜某及其子女,和順縣將積極開展幫扶救助。后期根據案件處理情況,依法確定其子女的監護責任。
據媒體此前報道,1979年出生的卜某,從小品學兼優,于2008年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工學碩士學位。然而,就在她報考博士時,因未及時更換二代身份證,無法考博士。
其哥哥卜先生表示,妹妹后來患上精神分裂癥,他到學校將其接回,在送醫治療一段時間后,妹妹出院在家休養。但在2010年年初,妹妹離家失蹤,從此杳無音訊。家人也曾四處尋找妹妹并報了警,但一直沒有她的任何消息。
今年11月25日,山西晉中市和順縣一名女子向尋親志愿者朱玉堂求助,希望幫她嬸嬸尋找親人。
經志愿者和警方幫助,她的嬸嬸終于找到了親人,并證實其嬸嬸就是卜某,已育有兩個孩子。
此后,卜某被家人送往山西太原的醫院接受治療。
和順縣公安局曾于12月3日發布《警情通報》稱,近期,該局青城派出所民警在社區警務工作中發現,和順縣青城鎮土嶺村居民卜某(女)不能準確表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派出所民警在山西及周邊省市開展了大量核查比對工作,成功于11月26日與該女子父親卜某貴(晉中市榆次區居民)取得聯系。
經警方確認,卜某(女)系卜某貴直系親屬。經初步調查,卜某(女)于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后被山西省和順縣青城鎮居民張某收留,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實調查中。
但這份通報中的“收留”二字引發爭議,不少網友質疑“被收留是否是女方自愿的”“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等。
12月9日上午,晉中市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就此事回應稱,目前,該機構下屬的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和順縣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也表示已介入調查,之后會發布官方通報。
針對網友的諸多質疑,收留者張先生的侄女曾開直播和發視頻回應:“花花(卜某)也有清醒的時候,她清醒的時候為什么不走?為什么畢業了31歲都沒有工作?因為她是一個對社會、對國家無用的人!哪個單位會用一個精神病患者工作?我承認我二叔收留她,這個事是不對的。”
律師解讀
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吳興劍律師曾就此事談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條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因此,此事需要公安部門調查和鑒定女子卜某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如果說她沒有任何行為能力,那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與其發生性關系,都應該是以強奸罪來論處。如果該婦女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未發病期間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如果說是本人同意的話,那就不構成強奸罪。但是如果說未經本人同意,采取了暴力協議或其他手段的,違背婦女意志的,那就構成強奸罪。”
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蔡思斌律師表示,張某一家的“收留”行為真實性有待商榷,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可構成強奸罪。
蔡思斌律師分析稱,卜某兩年內便為張某產下兩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卜某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其不能作出有效的性同意,張某的行為將涉嫌構成強奸罪。
蔡思斌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該規定雖然已經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規定中的此項內容一直被司法實踐和理論所秉持。“精神病女子沒有性防衛能力,因此只要發生了性關系,即使雙方共同生活并撫養小孩,男方也構成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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