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著力推進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著力提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事務、社會治理工作水平,積極主動為人民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人民法院積極貫徹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第十五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著力應對繼承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化解糾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批)
四個案例中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審理的一起案件入選
基本案情
高某甲與高小某系父子關系,高小某為獨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做大手術,需要接送、看護和照顧,但高小某也未出現。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亦未有電話聯系,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對父母送終,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遂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孝敬父母,是我國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給予子女生命和關愛,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對其進行贍養是應有之義。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小某三十余年對父母沒有任何贍養行為,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對其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彰顯了法律對社會價值的正面引導,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梁哲浩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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