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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承載幾代人記憶的祖宅,在父母離世后,四姐妹因繼承權對簿公堂。建房時誰出了錢?誰盡到了贍養義務?這些細節如何影響遺產分配?今天帶您拆解這場家庭房產糾紛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李明華與周淑芳育有四個女兒,分別是長女李雅琴(1953 年生)、次女李雅蘭(1958 年生)、三女李雅娟(1961 年生)、四女李雅婷(1965 年生) 。李明華于 1996 年去世,周淑芳在 2019 年離世 。二老留下的一號房屋(位于平谷區興谷 × 莊大街 × 號院)成為姐妹間矛盾的焦點 。該宅院北正房為祖宅,1989 年翻建;東西廂房及南房則在 2003 年新建,目前由李雅琴居住使用。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雅琴):
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由其他被告承擔訴訟費 。
理由:自退休后與母親周淑芳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2003 年東西廂房及南房由自己出資建設,且李雅蘭、李雅娟已簽署協議放棄繼承權。
被告抗辯(李雅婷):
駁回李雅琴訴訟請求,主張其應少分遺產;
母親生前錄音顯示房屋應由自己與李雅琴各占 50%;
自家戶口在該房產所在地,且兒子僅有一處宅基地,房屋折價后應歸自己所有 。
依據:李雅琴曾因相同訴求敗訴,且母親庭審中稱其未盡贍養義務 。
第三人意見(李雅娟、李雅蘭):支持李雅琴訴求,承認其盡主要贍養義務及建房出資,要求繼承屬于自己的份額并自由處置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建設:北正房 1989 年翻建時四姐妹均參與;2003 年東西廂房及南房由李雅琴出資建設 。
贍養爭議:李雅琴稱退休后與母親同住盡贍養義務,李雅婷以母親生前陳述反駁 。
繼承權協議:李雅蘭、李雅娟簽署協議放棄繼承權 。
遺囑證據:李雅婷提交母親錄音錄像,但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 。
房屋評估:經評估,房屋總價值 1746179 元,含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價值。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
北正房與西廂房:1989 年翻建時四姐妹共同參與,使用原有材料,屬于父母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東廂房及南房:2003 年由李雅琴單獨出資建設,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
(二)遺囑效力認定
李雅婷提交的母親錄音錄像,因不滿足《民法典》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等要件 ,無法作為有效遺囑采信。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李雅琴雖有退休收入,但與母親共同生活的事實及李雅娟、李雅蘭的證言,可作為其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依據 。結合建房出資貢獻,法院有權依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原則調整分配比例 。
(四)放棄繼承的有效性
李雅蘭、李雅娟簽署的放棄繼承協議,符合 “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 的法定要求 ,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內北正房、西廂房歸李雅琴繼承;
李雅琴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雅婷、李雅蘭、李雅娟各支付北正房、西廂房折價款134872.4 元 。
案件啟示
(一)建房出資保留憑證
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應明確出資方式并留存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 。若涉及贈與或借貸關系,需簽訂書面協議,避免后續產權爭議。
(二)規范訂立遺囑
采用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務必確保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并記錄見證人姓名、身份信息及錄制時間 。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更強。
(三)贍養義務留痕
盡贍養義務過程中,可保留醫療費用票據、護理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 。共同居住的照片、視頻也可作為輔助證明,關鍵時刻維護自身權益。
(四)繼承協議需嚴謹
放棄或接受繼承的協議,需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簽訂 。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糾紛,必要時由律師審核把關。
家庭房產糾紛往往摻雜情感與利益的雙重糾葛。若您正面臨類似困境,或對遺產分配、遺囑效力等問題存疑,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定制化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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