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彩虹星球”品牌在其微信公眾號“彩虹星球合作社”發文稱,其與打假人王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勝訴,王海被判刪除相關圖文視頻、賠禮道歉、賠償9.78萬元。
12月15日,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王海認為一審并未明確其所發布的具體哪些內容侵權,已準備上訴。
報道顯示,“彩虹星球”背后企業是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彩虹星球”),曾宣傳反向定制有機食材和環保產品。
所謂“反向定制”,即彩虹星球通過踐行“消費合作社”運營理念,并通過“社員信箱”等形式收集消費者對安心食品的需求,再以訂單形式向農人定制生產,共同改善食品安全、保護生態環境。
在推銷自己的主打產品“十零雞蛋”時,彩虹星球宣稱完成了300多項檢測,為此曾專門去詢問歐盟雞蛋的安全標準,并得到了回復。不僅如此,他們還建立了養雞場,以及專門為雞場建立了有機飼料種植基地,讓一枚小小的雞蛋完成了有機的閉環。
王海質疑稱,彩虹星球本質是營利法人,該企業改善食品安全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檢測后將幾百項或幾十項檢測作為宣傳的賣點,“實際檢測與賣給消費者的產品沒有關系,檢測只對送檢樣品評價”。
王海還稱,彩虹星球并沒有全面調查收集消費者需求,未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種植、生產,“(彩虹星球)反向定制的模式實際是既有產品或半成品的預售或直接銷售,并不實際生產產品”。
彩虹星球起訴認為,2022年10月29日起,王海在不了解其業務模式、未進行調查了解并與其溝通的情況下,為謀求個人非法利益,通過主觀臆斷、歪曲解讀、蓄意炒作持續惡意詆毀、誹謗彩虹星球及彩虹星球創始人王來庫,制造大量不實言論和負面輿情,侵害彩虹星球的商譽,干擾了彩虹星球的正常銷售經營。
王海則提起反訴,稱彩虹星球于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22日期間發布了多條抖音視頻,均以各種語言攻擊,侵害其名譽權利,視頻包括《回執》《感謝支持》《櫻桃檢測》《股權質疑》《網暴式打假》以及《灰產打假》。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發布的視頻、圖文內容中,均有不當之處。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提到:“食品安全關乎人們的身體健康,被告王海作為公民有權利對原告的產品依法進行監督和評價,但對于產品質量的認定應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審查后作出權威的審查結果,被告王海作為公眾人物不應在未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參與檢查并作出認定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絡上對原告的相關產品進行評價。”
根據一審判決,王海應刪除其在微博、抖音、西瓜視頻、今日頭條賬戶中發布的侵害彩虹星球名譽的全部圖文、視頻,并在上述賬戶中連續三日作出賠禮道歉,賠償彩虹星球損失及費用共計9.78萬元,彩虹星球則要刪除《股權質疑》及《灰產打假》視頻。
對于該判決,彩虹星球表示:“截至目前,彩虹星球產品經20多地市場監管調查無一例產品為假有機!為王海及王海測評出具不實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經我司舉報后已被處罰。”
王海則表示馬上會上訴。他表示,法院判決侵權,但并未明確具體的侵權行為、內容。“你得講清楚,是哪條微博,哪些內容侵權。我們的內容都是有事實根據、法律根據的。”
王海認為,只要是客觀事實,只要進行的是科學的實驗,作為消費者,誰都可以對市場產品進行監督。比如現場揭穿“鬼秤”(的手段),就是重量檢測,哪個揭露者有重量檢測資質?
《每日經濟新聞》的報道還顯示,去年12月,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曾對彩虹星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部分宣傳內容表述不實,誤導消費者。
決定書顯示,彩虹星球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主要包括5方面,一是產品信息宣傳不準確;二是產品檢測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產品整體質量,與宣傳內容不一致;三是宣傳數據無權威測算來源或權威證明材料;四是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五是展示信息與在售產品實際情況不一致。
不過,目前天眼查、信用中國等網站已經查不到該處罰決定。
律師解讀
對于前述彩虹星球和王海的糾紛,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吳振華律師表示,法院的一審判決意味著雙方都有相應的過錯責任。
吳振華律師認為,一般而言,產品測評本身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種形式,是消費者對市場產品進行監督的方式之一。但是,測評內容必須基于真實、客觀的事實,不能含有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如果測評者公開發布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在未經權威部門認定的情況下作出評價,就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另外,如果是正常的消費者對其進行評價,屬于消費者對產品監督的范疇,“但是本案中,王海作為知名的職業打假人進行不符合實際的評價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因此會涉嫌對相關主體的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的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行為人發表的言論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名譽。如果言論虛假且損害了他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了對于虛假商業宣傳的禁止和處罰措施。
吳振華律師提醒,在實踐中,個人和組織在進行產品測評時,應當盡量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誤導消費者。如果測評者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其測評結果可能會被認為更具權威性,但也僅僅是參考的作用,消費者不要盲目的相信,如有不適,應當第一時間進行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即便如此,測評者也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隨意發表沒有根據的言論,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吳振華律師說,“總之,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在進行產品測評或發表評論時,都應該負責任地行使監督權,同時遵守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果測評機構(組織)進行測評報告應當經過行政許可獲得相關資質,沒有相關資質或違反規定進行出具測評報告,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秦兵(北京)律師事務所主管律師劉馨遠認為,消費者在網上對產品的測評評價,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對產品的評價,都是對產品的一種測評途徑,只要消費者選擇的測評機構測評評價客觀真實,沒有侮辱誹謗等情形,其測評評價是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包括檢舉和控告的權利,而測評評價其實是履行監督的表現,不能因正常的監督而否定消費者的監督權利,自然前提依然是客觀真實,不能惡意和詆毀。
劉馨遠表示,經政府職能部門的參與和認定才能作為最終的測評結果,實際上加重了消費者維權的成本和難度。在此過程中,如果有關行政機關不能依法履職,比如超期不測評、測評結果不合法、消費者是否必須得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得出最終結果,都需要現實考量,這是否會增加消費者監督的維權成本?
因此,對于消費者測評評價,應當給予正當的保護權益,其測評的評價方式和途徑,社會和監管部門應當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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