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程序中,會經常聽到一些專業性詞匯,不同的詞匯有著不同的涵義,準確的理解其中的意思可以更有助于訴求的解決,比如說以下的幾個信訪詞匯。
一、信訪終結
是指同一事項同一訴求,經過有權處理單位依次作出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查或復核,當事人再次信訪的,不再受理。普通信訪事項的終結規定在《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終結規定在《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等文件。
同一信訪人提出的不同事項或者不同訴求或者新的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認定結果的,不應被認為程序已經終結。
二、逐級信訪
在2014年國家信訪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中規定,對于跨級提出的、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再次走訪的信訪事項,信訪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引導來訪人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或引導來訪人通過復查復核程序反映。
跨越本級及上一級走訪,或者在非指定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訴求的,一般會被認為越級,但網上信訪沒有越級限制。
三、訴訪分離
將涉及到訴訟救濟類的事項從普通信訪程序中分離出來,交由對應的政法部門去處置。由于訴訟屬于法定的救濟渠道,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應當通過上訴、申請再審、申請檢察監督等法定程序繼續反映,而信訪屬于非訴訟糾紛化解模式中的一種,由職能部門作出的處理、復查和復核意見一般情形下不具有可訴性。
涉法涉訴事項是指屬于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以內的,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領域中已經發生,正在產生或依規應交由相關部門通過特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四、依法分類
可以見于2017年國家信訪局印發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其中將信訪訴求導入程序分為三類,一是依法履職程序,對由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事項,交由對應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二是其他法定程序,比如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十四種法定途徑,以及涉法涉訴、紀檢監察等五種法定途徑;三是信訪程序,指只能通過信訪程序,通過會商會辦、信訪救濟、綜合運用政策法規等方式處理的事項,比如歷史遺留問題。
如果用信訪答復的方式來回復當事人的履職申請的,屬于行政程序引用錯誤,具有可訴性。
五、陽光信訪
除了來信和走訪外,通過網上信訪和信息化平臺建設,可以通過公眾號、郵件、電話、手機等多種方式便捷反映訴求,信訪部門和職能部門也可以通過線上方式快速的受理、轉交、督辦、回復每一件訴求,讓信訪事項可以查詢,可以跟蹤,可以評價。
信訪人通過信訪途徑投訴后,會短信收到信訪事項查詢碼,通過查詢碼可以查詢信訪訴求的轉交、辦理情況。
六、信訪工作法治化
包括預防、受理、辦理、監督追責、維護秩序法治化。預防法治化是通過源頭治理,將問題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階段。受理法治化是由信訪部門甄別、明確辦理責任主體、確定處理程序和路徑;職能部門按照依法分類辦理要求,確認處理程序、路徑和時限。辦理法治化是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信訪部門在此期間及時督辦防止超期。監督追責法治化是對不依法履職導致出現的信訪問題、不依法解決信訪問題等情形進行嚴肅追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公職人員堅決問責到位。維護秩序法治化,是對信訪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信訪工作法治化包括“五個法治化”、“四個到位”、“三個不予受理”、“兩個不再受理”。
七、訪調對接
是指將信訪程序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做到應調盡調、能調盡調,通過“一站式”窗口化服務,實行一個窗口服務群眾、一個平臺受理訴求、一個流程調解到底、一個機制督促落實。對于用工糾紛、醫療糾紛等常見問題,通過調解的形式做到事心雙解、定分止爭。
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斡旋、協商、勸說、教育等方式,使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爭議的一種方式。最常見的是民事訴訟的庭前調解。
信訪程序中的專業詞匯很多,只有充分了解了這些詞匯的真正含義,才能有的放矢,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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