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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山東女律師高丙芳被控虛假訴訟罪在山東泰安岱岳區法院公開宣判了,高丙芳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五萬元,而作為同案犯的包工頭米某與陳某被判緩刑。
一審判決出來后,高丙芳律師當庭表示要上訴。
案件的起因是泰安市英雄山小學東校區的建設項目被層層分包,粥店建筑公司是總包,它分包給無資質的趙某,趙某分包給米某,米某再包給陳某。項目完工后,米某自掏腰包給農民工結清了工資。事后米某找到高丙芳律師,以農民工名義起訴工程總包拖欠工資。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授意米某某、陳某某,捏造75名農民工從陳某某處承接勞務后勞務費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以農民工名義起訴,致使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民事判決,嚴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
岱岳區法院支持了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高丙芳明知農民工工資已付清的事實。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與法院的認定,高丙芳律師是否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成為高丙芳是否有罪的關鍵。
法院認定高丙芳知情的證據是米某與陳某的指認,而高丙芳堅稱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她是被米某、陳某構陷了。
而高丙芳律師并沒有與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是有相關的客觀證據證實的。
證據一:高丙芳與包工頭米某、陳某以及農民工張某志的微信聊天記錄。
2019年5月5日下午17:14分,高丙芳通過微信發給陳某一則《包工頭虛構86件虛假訴訟31人被公訴》的案例鏈接。
證明高丙芳在起訴前準備訴訟材料時就警示對方不能偽造證據,故指控其授意偽造證據不成立。
2019年6月16日,高丙芳微信發給米某一個標題為“80后湘籍農民工討薪被訴虛構工資表詐騙”的案例,向米某警示訴訟材料不能偽造。
2019年6月16日15點13分,高丙芳發給陳某一個文檔:標題為“80后湘籍農民工討薪被訴虛構工資表詐騙”。以此提醒不能偽造證據。
2021年7月11日(二審結束后)高丙芳給陳某發了一條微信:“我現在想弄明白一個事情,這些農民工的欠款是不是都不欠了?是不是都是米經理墊付的?陳某沒有回復,采取了回避態度。
2021年7月11日20:06(二審結束后),高丙芳通過微信向米某發了一段話,內容概要為:“我擔心您們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再三告知您們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我將相關案例發給您們,您們再三保證說的都是真的。后來我要求您們組織農民工在申請執行過程中簽字委托,但你們遮遮掩掩,說出不該農民工的工資,不好組織。”對此,米某沒有任何回應,采取了回避態度。
當天晚上21:03高丙芳律師又向米某發了一段話:米經理好!我想弄明白一個事,是不是所有農民工的工資都是您墊付的?如果是,我從法律層面做法律論證,向檢察院說明事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收到上述信息后,米某當天沒有回答,而是在2021年7月12日上午9:28分,回復說:是,他們說不好弄。
這兩條微信內容證明:高丙芳在二審結束前對于農民工工資已被墊付償清不知情。
可能杠精會說,高丙芳之所以這么問,是為了掩蓋她與兩個包工頭事先共謀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事實,同時也是為了造成自己不知情,推責給米某的假象??墒?,按照常理和生活經驗,米某勢必會直接質疑、指責高丙芳,并保留相關聊天內容以證明自己的清白,讓高丙芳的詭計落空,可是米某心虛不敢正面回答高丙芳,到了第二天才回答了“是”,高丙芳此時才知道農民工工資已經被付清的事實。
而高丙芳與討薪的農民工之一張某志的微信記錄也可以證明其不知情。
張某志和高丙芳2019年12月26日的微信記錄顯示,張某志問:高律師你好,咱那關司錢頭年還能到位吧?高丙芳回復:不可能到位,對方還沒有到上訴期限呢?張某志又問:應該超了吧?高丙芳回復:對方才領了判決書沒幾天,不是和我們一個時間領的。張某志又問:工人想要錢關鍵是。高丙芳回復:想要錢也得走完法律程序。張某志回復:好的。
以上的微信記錄可以充分證明高丙芳對農民工工資已付清的事實確實不知情,更沒有授意偽造證據,而且高丙芳在一開始就警示米某不能偽造證據,已盡到了代理律師的注意和提醒義務,如果米某偽造證據,也與高丙芳無關。
證據2:米某、陳某等人以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多次有組織地去高鐵清欠辦索要工資的信訪登記材料。
材料顯示時間跨度至少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并載有具體的欠款金額、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數量等,但米某在2017年底已墊付了農民工工資。這些證據證明米某、陳某等人早在認識高丙芳律師之前,多次有組織地捏造事實欺騙信訪機構,故控方指控高丙芳授意包工頭偽造證據、捏造農民工勞務費未得到清償的事實,至少從時間節點上看,難以成立。既然米某、陳某等人敢欺騙信訪機構,也有可能會欺騙代理律師,欺騙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的客觀證據可以證明高丙芳律師并沒有與包工頭米某、陳某一起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而且直到追討農民工工資的民事案件的二審期間,包工頭仍然對高丙芳隱瞞墊付工資的事實。
如果米某、陳某捏造,那也是他們構成虛假訴訟,與高丙芳無關。
這里,我要強調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沒有賦予律師調查自己當事人的權力,也沒有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的義務,只需要形式審查即可,
對于相關委托和訴訟材料,則當事人一經簽署、提交,就應該由其本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02
法院認定高丙芳律師知情的證據是來自兩個同案犯米某、陳某的供述指認了她清楚農民工工資被付清的事實。
辦過刑案的律師都知道,同案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或者得到一個輕判的結果,會栽贓陷害別人,我就辦過一個這樣的案子,同案犯無中生有捏有事實栽贓陷害我的當事人,我當時代理二審,經過我的努力,后面我的當事人被改判無罪了。
言辭證據是主觀性證據,受各種人為因素、案外因素的影響,隨意性與虛假性很強,有些當事人因為遭受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手段,會違背事實與法律做出不利于自己與同案犯的供述。
因此,客觀證據與言詞證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客觀證據。
具體到本案中,在高丙芳和包工頭的微信聊天記錄與包工頭的供述相矛盾的情況下,應適用微信聊天記錄,而微信聊天記錄證實高丙芳并不知道包工頭墊付了農民工的工資的事實。
公訴機關的指控與法院的認定都是基于“高丙芳的明知”,可是客現證據證實她事前根本就不知道,那么法院就不應當認定她構成虛假訴訟罪。
如此蒼白無力的言辭證據,而且還有可能是捏造的虛假證據,別說在關乎人的自由、生命、財產的刑事案件,即使在民事案件都不會得到采納,可在這個案件中竟然成為剝奪一個人自由的證據!
03
關于這個案件,一個律師朋友說得好:刑法的邏輯是:律師辦錯案就是虛假訴訟罪,法院判錯案那只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個案子的判決容易,法槌一敲,判決書就下來了。
可是那些被冤案擊碎的家庭與夢想,將孤零零地掛在冬日的枝頭,跨越歷史,成為一個無時間性的存在。
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人的抗爭如此的弱小無力,可如果不抗爭將死無葬身之地。
希望高丙芳與辯護律師的抗爭,二審能有一個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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