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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提出,劉強東先生給鄉親們和老師們發的紅包屬于偶然所得,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的觀點:這位律師不懂稅法,我認為,劉強東先生給鄉親們和老師們發的紅包作為個人贈與,不屬于應稅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由如下:
1、政策依據:《關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的解讀》中提到,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因此,劉強東村里鄉親所領紅包并不需要交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相關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但如果是個人取得個人派發的現金或者網絡紅包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2、稅務部門回應:為了驗證我的觀點,我安排助理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熱線工作人員回復,個人派發的現金或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但如果是企業派發的紅包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那位律師的觀點在法律和稅務邏輯上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存在誤導性,可以被視為嘩眾取寵。因為它錯誤地將親友間的饋贈等同于抽獎、中彩票等偶然所得。因此,鄉親們和老師們不需要按偶然所得主動向稅務申報20%的個稅。
用精煉的語言闡述深刻的財務邏輯,如文章得到您的認可,希望您看完后分享到“朋友圈”或者點一下右下角的“在看”,以示鼓勵。長期堅持原創不易,多次想放棄,堅持是一種信仰,專注是一種態度 ,一路陪伴,一起地老天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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