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
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
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吉軍廳聯發〔2025〕1號
各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梅河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4〕46號)要求,經省政府批準,決定從2024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
二、調整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441元。
三、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222元。
四、調整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504元。
五、調整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等)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504元。
六、調整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92元。
七、調整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增加32元。
八、調整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每人每年增加6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每人每年增加614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另行下達。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表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王偉光 審校: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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