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未“燃”
筑牢煙花爆竹
安全防線
新春佳節即將到來,作為傳統習俗,煙花綻放的璀璨光芒,將春節的喜悅與歡樂淋漓盡致地展現在每個人的心間,殊不知在一聲聲震耳欲聾的巨響背后卻潛藏風險。
警 示 案 例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間,南靖縣龍山鎮吳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向他人購買價值近45萬元的煙花爆竹,再加價予以銷售,獲利近9萬元。
經南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吳某某被南靖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2023年7月11日,某地一家養豬場發生一起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遇難。
2019年2月5日,某地一便利店發生一起涉及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96萬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檢察官提醒
年末歲尾,正是煙花爆竹運輸、銷售的高峰期,為確保安全,經營商戶需持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強化安全意識,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并確保存儲倉庫遠離人口密集區域,從源頭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如有需要,廣大群眾朋友們請務必前往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合法店鋪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適宜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極易引發爆炸、火災事故,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發現周邊有此類違法行為,請立即向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共同守護公共安全。
文案:王瓊云
編輯:張 璇、鄒雅鈴
核稿:甘 露
審核:葉忠賢
南靖縣人民檢察院
@南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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