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浙江溫州的網友向媒體求助,表示自己經營的魚莊因從蔬菜店批發的黃瓜被市監部門檢測出農藥殘留輕微超標而被罰款 3100 元,并沒收盈利的 58 元收入。
網友認為自己作為進貨方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提供了黃瓜的進貨單和送貨證明,但當地市監部門不予認可和拒絕了他的申訴,事情曝光后引發熱議。
因為并不知情黃瓜是否超標,進貨幾根黃瓜就要被罰幾千元,會不會處罰過重?難道蔬菜批發店沒有責任嗎?事情發生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網友在溫州經營一家小型魚莊,平時靠魚莊維持生計,蔬菜主要從當地另一家蔬菜店進貨。沒多久,市監部門工作人員到他店里抽樣檢查,發現黃瓜農藥殘留超標,遂對魚莊進行處罰。
本來店里利潤不高,黃瓜也只賣了 58 元,但網友事先并不知情,于是告訴市監人員自己從另一家蔬菜店進貨,并提供了送貨單和監控作為證明,但市監人員認為責任主要在飯店,因為黃瓜已經售出。
網友認為蔬菜批發店在拿貨時也有責任,加上家中有老人患病,魚莊經營負債累累,罰款 3100 元對他來說是一次巨大的支出,希望市監部門能減輕處罰,最起碼也要讓蔬菜批發店分擔責任,但訴求依然被駁回。
媒體向當地市監部門求證,得到的回復是他們知道飯店老板的困難,但處罰合理合法,3100 元已經是最低標準,考慮到老板是初犯并有積極整改行動,否則處罰會更重。
這讓人不由得想起了之前一大爺從洛陽菜市場批發蔬菜售賣,結果也是因為農殘超標被罰,他一共才賣了198.4元,卻被告之要罰11萬元,他攏共才掙了21.05元的利潤啊,事后法院也是判定處罰過重,不予強制執行,有網友說這飯店哪里能知道農殘吵不超標,難不成進一次貨還得檢測一下?
當地市監部門回應稱,飯店經營者對食材有檢驗的義務,不能使用來源不明且沒有證明合格的食材。
也有網友說菜市場去買菜和人家要證明,不得被罵死?黃瓜又不是老板自己種的,難道這不應該去查源頭和批發商嗎?偷牛的不罰,罰牽繩的,這不是倒反天罡。
然而,問題在于飯店老板黃瓜確實是從蔬菜批發店進的貨,而且批發店也有進貨證明。那么經營飯店來說,每次都要把進貨的蔬菜黃瓜專門拿去做檢測,真的有這個必要嗎?
嚴格執法沒有問題,但是小過重罰真是難以讓人信服,再說這是飯店買了黃瓜,那按這種邏輯,消費者買了是不是還得罰自己?
對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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