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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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地與處理地不一致時,應當如何把握處罰標準及執法管轄問題?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作為基準點確定處罰標準及地域管轄。違法行為人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進行異地處理,不產生改變處罰標準及變更地域管轄的效果。
注意
具體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把握:
第一,行政執法管轄中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的管轄原則亦是如此。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地域管轄權與其法定職權的空間范圍相一致,適用于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以擴大解釋的方式突破地域管轄規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备鶕鲜鲆幎?,對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協助行為系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便民舉措,不因該協助行為而取得對違法行為的執法管轄權。
咨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馬傳賢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朱宏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柯麗瑩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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