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聲中辭舊歲,春暖花開又一年。春節是中國的傳統節日,更是闔家團圓的歡樂日子。但值新春佳節之際,有許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飲酒需適度
燃放煙花須規范
購物消費需留心
一、飲酒需適度
喝酒時,意在把酒言歡,不是為了讓對方爛醉如泥。相約飲酒本是情誼行為,但是小酌怡情,大酌傷身,不能因為飲酒、勸酒而出民事責任噢!
1、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可能會轉化為帶有故意的性質,則需要對此行為承擔責任。比如,明知對方的身體不宜飲酒,仍極力勸說,以致疾病發生;或者對方不勝酒力仍勸酒,以致事故發生。
2、強迫性勸酒,即通過言語或者其他方式,讓對方不得不喝酒等情形,這也是具有故意的性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故意灌酒、用語言要挾等方式刺激對方喝酒,強迫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除此之外,還要記得對“酒友”負責!
這是義務,更是責任:
1、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盡到相互提醒、勸告適當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之人停止飲酒,和安全護送醉酒者的注意義務。如飲酒者已神志不清、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態,失去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控制、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應及時采取救護、通知、照顧、送醫等合理措施保護醉酒之人免受傷害,積極履行救助義務。
如果因過錯違反上述義務,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是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春節期間,如果因天氣寒冷,導致醉酒者發生凍死、凍傷的事故,同一酒局的共飲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應提醒、通知、勸阻醉酒者切勿酒后駕車或者去做其它危險事情。同桌共飲者之間負有提醒與謹慎注意義務,比如共飲者處于醉酒狀態時還放任其進行酒后駕車或其他危險行為,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結果的,除了醉酒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共飲者還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有醉酒者不聽勸阻,共飲者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燃放煙花須規范
新春佳節,燃放煙花爆竹必不可缺,但是一些規定我們需要遵守和謹記。首先,要在指定的專賣點購買煙花爆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產品質量,減少安全隱患的發生。(溫馨提示,如果沒有銷售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燃放,否則將會面臨罰款甚至是治安管理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購物消費需留心
快過年了,不少人會在春節假期進行購物消費,要留心以下問題,以防遇到消費糾紛:
1
購買東西,應在正規可靠渠道購買所需商品,并索要、保存好相應消費憑證,出現問題時這是一個重要的證據,遇到糾紛才能有理有據,發現問題也應盡早投訴、維權。
2
商家聲明“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行為,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且對于商家出具或聲明的模棱兩可和約定不明的格式條款,法院將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與“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服務條款負有主動告知義務。例如餐巾紙要付費等,應在顧客消費前,對其作明確提醒,提示需貼在店堂明顯位置或明確地口頭告知消費者。
4
“最低消費”,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是經營者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5
“不許打包” 和“不準自帶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消費者有權利選擇在何處消費,對于已經付費的商品,消費者有權處置。
法條鏈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知識記心間,平安喜樂迎新年!春節假期將至,祝大家度過一個幸福美滿、和諧安樂的新春佳節!
來源:普洱普法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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